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3 年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2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2月21日下午15:00 至2013年2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冬梅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2013年2月18日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52人,代表股份36,777,70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2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35人,代表股份25,771,52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91%。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1,006,18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9.36% 。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合计持有28,041,604股有效表决权,占公司总股份的23.84% 。
表决结果:同意26,997,4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反对1,036,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张永军、曲光杰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第一次临时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