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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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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993 股票简称:洛阳钼业 编号:2013—006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分公司选矿三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处于已立案阶段;

 ●本公司及本公司分公司选矿三公司为本案之被告方;

 ●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975,716元;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2年6月23日

 2、本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时间:2013年1月30日

 3、诉讼法院名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4、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栾川县杨树凹西铅矿。住所地: 洛阳市栾川县赤土店清和堂村杨树洼沟。负责人:郝大科,经理。

 被 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选矿三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赤土店清和堂村。负责人:喻建东,经理。

 被 告: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东新区画眉山路伊河以北。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段玉贤。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称,本公司分公司选矿三公司建设的尾矿库位于原告的矿区范围内。由于尾矿库坝体增高,尾矿库上侵,地下水位增高,致使原告的采矿设施设备被毁,采矿工程报废,使已探明的铅锌矿体无法开采,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因此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停止对原告矿区的侵害。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7,975,716 元。

 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以评估鉴定结论为准。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一切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收集案件资料,积极应诉,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洛民四初字第00021号】

 特此公告。

 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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