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民、陈晓峰:
因你们是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的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作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48号),给予你们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48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本处罚决定(联系人:赵迪,电话010-88061308),逾期,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