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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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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于2013年1月29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20号亚欧商厦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所持股份总计68,217,521股,占公司总股本262,776,257股的25.9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永忠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张佳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68,217,521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王栋律师、张佳云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意见: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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