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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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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场+合作社
刘永好拟调整养殖模式
□本报实习记者 任明杰

 □本报实习记者 任明杰

 

 近段时间以来,新希望集团深陷六和“速成鸡”事件漩涡,其“公司+农户”的养殖模式也成为众矢之的。1月28日,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在第三届中国县域经济发展高层论坛上首次回应六和“速成鸡”事件。他表示,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养殖模式。在未来养猪计划中不再复制这一模式,而采用“公司+农场+合作社”的新模式。

 “公司+农户”模式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由于适应了公司与农户共同需要,30年来得到迅速发展。由于分散的小农经济,难以将土地集中利用。同时,分散农户经营规模小,无力抵御市场风险。“公司+农户”模式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这两种风险。

 旧的风险解除了,新的风险接踵而来。由于“公司+农户”模式存在严重不对等,不少农户拼命提高产量来保证自己的收益,于是掺杂使假屡屡出现。

 刘永好提出的新模式与旧模式的最大不同在于增加“合作社”这一中介。一方面,公司可以通过合作社加强对农户的约束,保证质量安全。另一方面,对农户而言,有一个跟公司对等的主体,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张晓山认为,对于“公司+农户”模式,公司怕产品的市场好了,农户不卖产品。农户则害怕市场不好,公司压价。在公司和农户之间增加“合作社”这一中介,将“公司+农户”发展为“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或许值得尝试。

 不过,中国人民大学农发学院副院长郑丰田认为,这一模式不宜一棒子打死。在现有条件下,“公司+农户”模式很难改变。他认为,“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合作社要对农户有一定的约束,二是合作社要有一定的规模。而现实情况是这些条件难以做到。“我对这一模式不抱希望。”

 张晓山则认为,公司的合作对象并不局限于单纯的合作社,一些村里的社区组织也具备这一性质。扶植农民的合作组织也是扶植企业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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