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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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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07 股票简称:彩虹股份 编号:临2013-002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业绩预亏及退市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出现大幅亏损。

(三)本次所预计的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17,713,940.31元

(二)每股收益: -0.703元

三、本期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

(一)由于彩管产业持续萎缩,公司彩管业务处于亏损状态,公司已于2012年末关闭了全部彩管生产线。

(二)公司新产业项目虽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其中一条基板玻璃生产线已顺利通过验收并结转固定资产,但其余生产线尚未达到验收转固条件,本报告期内新产业项目尚未产生效益。

(三)对2012年末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本次业绩预告未经审计机构审计,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12年年度报告为准。

(二)鉴于公司201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且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将出现亏损,本公司股票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公司董事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07 股票简称:彩虹股份 编号:临2013-003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接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告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55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告收购报告书无异议,核准豁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控制本公司253,658,889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34.4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暨豁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之法律意见书

( 2013年1月21日)

致: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受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就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因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而申请豁免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出现的缩略语,其含义如下表所示:

本法律意见依据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的出具基于中国电子的以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2、提供给本所的相关文件及材料之复印件是原件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复制件,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之处;

3、自相关文件或材料提交本所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相关文件、材料的任何更新、变动(如有)已向本所提示并提交;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收购的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中国电子编制的《收购报告书》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同时对中国电子因本次间接收购而触发要约收购彩虹股份义务而申请豁免事宜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收购报告书》的核查与验证

1、中国电子/收购人基本情况

中国电子是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于1989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电子工业部所属企业组建而成立。

经核查并验证其工商、税务及国有资产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芮晓武

工商注册号:100000000010245

成立时间:1989年5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陆亿零贰佰陆拾伍万壹仟玖佰玖拾陆元陆角肆分

实收资本:人民币捌拾陆亿零贰佰陆拾伍万壹仟玖佰玖拾陆元陆角肆分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应用产品与应用系统、电子专用设备、配套产品、软件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产品配套销售;电子应用系统工程、建筑工程、通讯工程、水处理工程的总承包与组织管理;环保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照相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的销售;承办展览;房屋修缮业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转让;家用电器的维修和销售

年检情况:2012年6月29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年度年检

税务登记证号码:110108100010249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企业统一代码:100010249

2、中国电子的收购(主体)资格

经核查中国电子公司章程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本所经办律师确认,中国电子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符合《产权划转暂行办法》关于无偿受让国有产权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电子2011年度经审计的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额为10,754,674,855.5元,且未发现中国电子有到期未清偿的大额债务;另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电子在过去的三年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也不存在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鉴此,中国电子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中国电子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的决定及目的

本次收购是为响应国务院国资委“深入推进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加大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的要求,通过重组,整合中央企业优势资源,做大做强电子信息产业。通过本次重组,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彩虹集团在液晶显示等方面现有的产业和技术能力;有利于中国电子与彩虹集团内部相关资源的专业化整合、培育核心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液晶显示产业的发展。

出于上述目的,在充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2012年9月17日,中国电子董事会做出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电子重组彩虹集团公司的提案》。

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做出《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彩虹集团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改革【2012】1174号),批准彩虹集团公司以无偿划转方式整体并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

4、本次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基于国务院国资委将彩虹集团(100%股权)无偿划入中国电子而实现。基于股权无偿划转,中国电子100%持股彩虹集团,并通过彩虹集团及其控制下的彩虹电子间接控制彩虹股份合计253,658,889股,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34.42%(其中通过彩虹集团持有彩虹股份88,888,889股,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12.06%;通过彩虹电子持有彩虹股份164,770,000股,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22.36%)。依据《收购管理办法》,产权划转导致中国电子对彩虹股份的间接收购。

5、本次收购标的

经核查并验证彩虹集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彩虹股份的最新公告信息,并经必要的核查落实,中闻所律师确认:

本次划转的彩虹集团股权(100%)为国有产权,其持有人为国务院国资委;该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担保,也未受任何法律强制措施的限制,依法可以转让。彩虹集团直接持有彩虹股份88,888,889股,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12.06%,该部分股份有限售承诺,可上市交易时间为2013年7月28日,其中44,444,444股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彩虹支行的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彩虹集团控制下的彩虹电子持有彩虹股份164,770,000股,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22.36%,该部分股份中的70,000,000股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产权划转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限制转让的法律情形,依法可以转让;本次间接收购涉及的彩虹股份股权权属清晰,部分股份存在限售以及质押情形,但鉴于间接收购并不改变彩虹股份的直接持股人,限售及质押不构成本次收购的法律障碍。

6、本次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基于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产权无偿划转而实现,不涉及资金支付。

7、后续计划

中国电子将遵循国务院过国资委的要求,积极推进重组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对彩虹股份的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适当调整,但截止《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中国电子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调整彩虹股份的具体计划。

8、本次收购对彩虹股份影响

(1)独立性影响

本次收购为间接收购,彩虹股份的控股股东及最终控制人均不变,彩虹股份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均不受影响。

(2)同业竞争

彩虹股份目前从事的业务包括彩色显像管、OLED和TFT-LCD玻璃基板的生产、开发与经营。

中国电子产业分布于集成电路与关键元器件、软件与服务、专用整机及核心零部件、新型平板显示、高新电子、现代电子商贸与园区服务等国家战略性、基础性电子信息产业领域。

基于上述情形,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前,中国电子及其关联企业与彩虹股份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电子承诺,其自身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不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彩虹股份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与彩虹股份主营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项目。

(3)中国电子与彩虹股份的关联交易

在本次收购之前,中国电子与彩虹股份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电子承诺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随行就市并保证不低于同期非关联交易价格”的交易定价原则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将不会对彩虹股份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收购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的产生。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电子将采取有效手段规范与彩虹股份之间的关联交易。

9、收购人与彩虹股份之间的重大交易

中国电子及其子公司与彩虹股份及其子公司之间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进行的重大交易详见《收购报告书》第八节。

除上述交易之外,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依法应当披露的交易情形。

10、前六个月内买卖彩虹股份的情况

中国电子在国务院国资委批复本次产权划转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彩虹股份股票的行为。

11、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2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中国电子此次提供的是2009、2010、2011年度三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其中2011年度财务报表经过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并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中国电子201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因故未提供。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中国电子之所以未提供201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因为:中国电子为下属多家上市公司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国电子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通常需到下一年年中经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才能报出;而此次《收购报告书》的签署日期为2013年1月7日。因此,截止《收购报告书》签署日,中国电子尚无法提供并披露经具有证券、期货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对此,中国电子已在《收购报告书》显著位置做出风险提示。

(2)截止2011年12月31日,中国电子资产总额1,447.83亿元、净资产426.45亿元(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下属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治理结构良好,中国电子具备收购彩虹股份的能力。

(3)中国电子将在201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完成并经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更新《收购报告书》并予以补充披露。

12、《收购报告书》其他内容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及验证,未发现《收购报告书》其他部分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收购报告书》备查文件已按要求备齐并列示。

二、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法律程序

1、中国电子内部决策程序

2012年9月17日,中国电子董事会做出决议,原则同意《关于中国电子重组彩虹集团公司的提案》。

2、国资委审批程序

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做出批复:彩虹集团以无偿划转方式整体并入中国电子成为其全资子企业。

3、报告、公告程序

根据《收购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收购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中国电子应在国务院国资委批复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驻上市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上市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国电子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取得豁免的,应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并依法定程序办理。

4、中国证监会审核程序

根据《收购办法》第四十八条之相关规定,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收购报告书》的审核通过以及其对中国电子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彩虹股份义务的无异议。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中国电子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5、国资备案程序

根据《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相关规定,国有单位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在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次收购完成后,中国电子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国资委办理备案。

三、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013年 1月4日,彩虹股份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发布提示性公告,依法披露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彩虹集团以无偿划转方式整体并入中国电子成为其全资子企业的通知(《关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彩虹集团公司重组的通知》)。

2013年1月8日,中国电子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依法公告了《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电子承诺并经适当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中国电子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五、本次收购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豁免情形

1、收购背景

本次收购基于响应国务院国资委“深入推进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加大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的要求而实施,经由国务院国资委的产权无偿划转而实现。

2、收购方式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彩虹集团以(股权100%)无偿划转方式整体并入中国电子,成为中国电子全资子公司。中国电子通过彩虹集团及其控制下的彩虹电子间接持有彩虹股份合计253,658,889股,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34.42%(其中彩虹集团持有彩虹股份88,888,889股,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12.06%;彩虹电子持有彩虹股份164,770,000股,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22.36%)。依据《收购管理办法》,本次产权划转构成中国电子对彩虹股份的间接收购;并且,产权划转将触发中国电子对彩虹股份的要约收购义务。

3、豁免依据

《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

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中国电子可以以简易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彩虹股份。

六、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收购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履行本法律意见所述的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后,本次收购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七、结论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和验证,未发现中国电子出具的《收购报告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国电子具备收购彩虹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定情形,中国电子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要约收购彩虹股份之义务。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电子已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电子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本次收购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收购已履行完内部决策及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批程序,待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收购报告书》及豁免中国电子要约收购义务后,本次收购将不存在法律障碍。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

豁免要约收购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义务的申请报告》的财务顾问报告

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4层

二零一三年一月

承 诺

(一) 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收购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 已对收购人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 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 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 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六) 与收购人已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含义如下:

一、声明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中国电子董事会的委托,担任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据交易涉及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本财务顾问经过审慎调查,出具本报告。本次收购涉及各方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收购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收购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本次股权收购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收购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地进行的。

(二)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财务顾问报告失实或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就本次股权收购是否损害彩虹股份及其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职业准则独立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六)本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彩虹股份任何投资建议,对于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与本次收购相关的收购报告书摘要、董事会公告、法律意见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七)本财务顾问报告仅供中国电子本次收购彩虹股份股权事宜报告时作为附件使用。未经本财务顾问书面同意,本财务顾问报告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也不得被任何第三方使用。

二、主要假设

提请广大投资者和有关各方注意,本财务顾问报告的有关分析以下述主要假设为基础:

1、本次股权收购有关各方均按照有关协议条款、承诺与计划全面履行其所承担责任;

2、本财务顾问报告依据的相关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和合法性;

3、有关中介机构对本次收购出具的相关法律、财务和评估、审计文件真实可靠;

4、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5、本次交易能够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核准,不存在其他障碍,并能及时完成;

6、无其他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三、财务顾问意见

一、收购报告书的内容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分为十二个部分,分别为释义、收购人介绍、收购决定与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要事项与备查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收购目的

本次收购的目的:为进一步响应国务院国资委“深入推进中央企业结构调整,加大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的精神,中国电子与彩虹集团开展本次重组,通过整合现有优势资源,做大做强电子信息等产业。通过本次重组,将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充分发挥彩虹集团在液晶显示等方面现有的产业和技术能力;有利于中国电子与彩虹集团内部相关资源的专业化整合、培育核心产品、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国液晶显示产业的发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目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收购人的资格与能力

(一)公司基本情况

根据对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的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中国电子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经营风险较低,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中国电子/收购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彩虹集团彩虹集团公司
彩虹电子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HK0438)
彩虹股份/上市公司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SH600707)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重组/产权划转彩虹集团公司以无偿划转方式整体并入中国电子,成为中国电子全资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间接收购因本次重组/产权划转,导致中国电子100%持股彩虹集团,并通过彩虹集团以及彩虹集团控制下的彩虹电子间接控制彩虹股份合计253,658,889股,占彩虹股份总股本的34.42%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5号)
《产权划转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
《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

《收购报告书》《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暨豁免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经办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中国电子/收购人/申请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彩虹股份/上市公司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本报告书西南证券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中国电子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彩虹股份股份义务的申请报告》的财务顾问报告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彩虹集团彩虹集团公司
彩虹电子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中国电子与彩虹集团重组,从而导致中国电子间接收购彩虹股份
人民币元

收购人名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芮晓武
注册资本8,602,651,996.64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000010245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10001024-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电子原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应用产品与应用系统、电子专用设备、配套产品、软件的科研、开发、设计、制造、产品配套销售;电子应用系统工程、建筑工程、通讯工程、水处理工程的总承包与组织管理;环保和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房地产开发、经营;汽车、汽车零配件、五金交电、照相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的销售;承办展览;房屋修缮业务;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及转让;家用电器的维修和销售
成立日期1989年5月26日
经营期限长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京税证字110108100010249号
股东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邮编100846
电话(010)68218529
传真(010)6821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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