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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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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624 证券简称:金磊股份 公告编号:2013-003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3年1月21日,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卫松根先生和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的通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清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2013)湖德执民字第17-1号】,因卫松根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强制卖出卫松根持有本公司的12,000,000股用于偿债。2013年1月17日,德清法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卫松根先生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000,000股的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解除手续。

2013年1月21日,德清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强制减持卫松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本次减持后,卫松根持有本公司股份2,100,000股,占总股本的1.05%。

德清法院将根据执行裁定书【(2013)湖德执民字第17-1号】继续强制卖出卫松根持有的2,100,000股票,用于偿债。

股东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均价(元)减持股份减持比例
卫松根2013.01.21大宗交易7.689,900,0004.95%
合计------9,900,0004.95%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占总股本比例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卫松根合计持有股数12,000,0006%2,100,0001.0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数12,000,0006%2,100,0001.05%
有限售条件股数  

二、其他相关说明

1.卫松根的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2.卫松根的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减持的股东卫松根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后,卫松根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4.上述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月21日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磊股份

股票代码:0026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卫松根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商贸区1幢305室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3年1月2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磊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磊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钟管镇龙山路117号
股票简称金磊股份股票代码26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卫松根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有无一致性的人有 □
减少 √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否 √
权益变动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可多选)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12,000,000 持股比例:6%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持股数量:2,100,000 持股比例:1.05%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各月内继续减持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卫松根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商贸区1幢305室

5、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

6、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曾担任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因卫松根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德清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2013)湖德执民字第17-1号】强制卖出卫松根持有本公司的12,000,000股用于偿债。

2013年1月21日,德清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2013)湖德执民字第17-1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强制减持卫松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并且德清法院将根据执行裁定书【(2013)湖德执民字第17-1号】继续强制卖出卫松根持有的2,100,000股票,用于偿债。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69号文核准,金磊股份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并于2011年10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上市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

2012年5月3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决定以公司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该权益分派方案于2012年6月1日实施完毕。权益分派实施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为1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

因卫松根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2013年1月21日,德清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2013)湖德执民字第17-1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强制减持卫松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本次减持后,卫松根持有本公司股份2,100,000股,占总股本的1.05%,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但德清法院将根据执行裁定书【(2013)湖德执民字第17-1号】继续强制卖出卫松根持有的2,100,000股票,用于偿债。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卫松根
上市公司、公司、金磊股份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2013年1月21日减持金磊股份股票的权益变动行为
德清法院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均价(元)减持股份减持比例
卫松根2013.01.21大宗交易7.689,900,0004.95%
合计------9,900,0004.95%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该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金磊股份12,000,000无限售流通股存在以下质押、冻结情况如下:

1、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金磊股份12,000,000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并在2012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2、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债务纠纷,其所持有金磊股份12,000,000无限售流通股在2012年9月14日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冻结,此后在2012年的9月24日、10月23日和10月26日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司法轮候冻结。

3、2013年1月17日,德清法院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卫松根先生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2,000,000股的股份质押和司法冻结解除手续。

4、在2013年1月21日,德清法院根据执行裁定书【(2013)湖德执民字第17-1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强制减持卫松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9,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5%,并且德清法院将根据执行裁定书【(2013)湖德执民字第17-1号】继续强制卖出卫松根持有的2,100,000股票,用于偿债。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平台出售所持金磊股份股票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第四节。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请见附件。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载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的声明原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卫松根

签署日期: 2012年1月21日

附表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占总股本比例股数占总股本比例
卫松根合计持有股数12,000,0006%2,100,0001.0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数12,000,0006%2,100,0001.05%
有限售条件股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卫松根

签署日期: 2013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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