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月18日上午9: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 6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96,006,452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7.97 |
注:因本次会议所议《关于增加与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互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事项为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所持178,893,815股回避该议案的表决。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益民先生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5人,董事章俊先生因公在外未能出席: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杨林生先生因公在外未能出席;公司董事会秘书谢建晖女士出席了此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增加与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互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并以现场、记名、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徐益民先生、肖宝民先生、熊俊先生、章俊先生、茅宁先生、周友梅先生、葛扬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成员(其中茅宁先生、周友梅先生、葛扬先生为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徐益民先生:同意的表决权数为196,006,452,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肖宝民先生:同意的表决权数为196,006,452,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熊 俊先生:同意的表决权数为196,006,452,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章 俊先生:同意的表决权数为196,006,452,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茅 宁先生:同意的表决权数为196,006,452,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周友梅先生:同意的表决权数为196,006,452,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葛 扬先生:同意的表决权数为196,006,452,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二)《关于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倪德龙先生和李太珍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成员。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倪德龙先生:同意的表决权数为196,006,452,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李太珍先生:同意的表决权数为196,006,452,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三)《关于公司更名为“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196,006,4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196,006,452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100%。
(五)《关于增加与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互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7,112,637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数的 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周峰、孙宪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苏永证字(2013)第007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二)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