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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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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11日证监许可[2013]30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T日申购份额T+1日可赎回,T日赎回资金T日可用于证券交易,T+1日可提取。但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每日将设定可接受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以及单一账户每日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申请上限,也可对单笔申购、单笔赎回设定额度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导致申购赎回业务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的,造成的投资者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者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由基金管理人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制定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1%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0%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曾任职于加拿大丰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曾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部总经理,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范勇宏先生:副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市顺义区人大常委,兼任北京市金融街商会监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华北区总监(副总裁)、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四届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

 华伟荣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无锡市财政局预算管理科科员、综合计划科科员、综合计划科副科长,无锡市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国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资产管理部、金融产品开发小组、金融组、研究部、股票销售交易部,担任经理、高级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上市部副主任、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副主任,兼任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研究》编委,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通讯评审专家,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科研基金和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专家。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滕天鸣先生:总经理,硕士。曾任机构理财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副总经理等。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文动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吴志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李红源先生:监事会召集人,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于少明先生:监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西藏地质局驻西安疗养院、探矿十二队职员,山东省交通厅黄河航运局副科长,山东省交通厅主任、副处长,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刘义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养老金业务总监。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党办主任、养老金部总经理等。

 查尔斯?西姆斯先生:监事,学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万信基金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IGM基金公司联席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职于加拿大多伦多市的Coopers and Lybrand公司,曾任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在加拿大多伦多分支机构的首席财务官和销售与营销主管,富勤谭普顿投资公司加利福尼亚州国际总部副总裁、公司行政总裁,另外,曾任职于FundSERV公司董事会,并曾担任加拿大投资基金协会(IFIC)董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

 康茜女士:监事,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法律监察部总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法律部、证券监管部门主任科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韩会永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2000年5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助理、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5年4月12日至2006年1月24日期间,2007年1月6日至2008年2月4日期间)、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2月27日至2012年4月5日期间)等,现任固定收益副总监,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3月10日起任职)。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成员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后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俊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经理,投资经理。

 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工合规行为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57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82只,其中封闭式5只,开放式27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九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3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1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1199弄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1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1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1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婷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丁思聪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1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1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联系人:罗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1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1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1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2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2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2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2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95525

 (2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2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0431-85096530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潘锴、王京京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26)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2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28)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2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8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3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31)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3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3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34)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35)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3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23层2316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38)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3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4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4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4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学

 发售时间: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29日

 场内简称:保证金A 保证金B 认购代码:521800 申赎代码:519800

 发售机构:中信建投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 兴业证券 国海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华融证券 万联证券等各大证券公司

 (下转A10版)

 电话:021-64316962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黄旭成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3)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电话:010-58328366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4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4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李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4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宇宏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4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4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梁宇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4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028-8669132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张耘钒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105111(四川地区)、400-660-0109(全国)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办理业务的城市、网点。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400-805-8058、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郭新华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代理销售机构收取增值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级和B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A级基金份额按照0.2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按照0.35%的年费率代收增值服务费。B级基金份额按照0.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增值服务费。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B级基金份额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最低为300万元。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证券账户保留的基金资产净值达到或超过300万元时,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其在该证券账户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2、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证券账户保留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300万元时,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自动将其在该证券账户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3、A级、B级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相同,认购代码为521800,申购、赎回代码为519800。投资者在认购、申购、赎回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交易代码。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4、A级、B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其中,A级基金份额代码为519800,B级基金份额代码为519801。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11日证监许可[2013]30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代销证券公司认购本基金(简称“场内认购”)或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本基金。场内认购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的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的认购。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2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代销证券公司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基金管理人、代销证券公司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元,认购价格为1.00元。

 (八)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3年1月23日至2013年1月29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开户:投资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

 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如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证券公司,还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证券公司。

 3、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场内上证基金通认购的,每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超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单笔最高认购限额应不超过上证基金通规定的限额(99,999,9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认购时,每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超过部分需为100元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单个证券账户累计认购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不含)。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认购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5、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九)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4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4)/1.00=10,00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10,004份基金份额。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100,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为折算前的基金份额乘以折算比例,折算后的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为0.01元。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提交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基金份额申赎的份额变更登记及场内申赎的清算交收。对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基金份额,除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外,其申购、赎回以及清算交收所涉及的规则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为准。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销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销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申购赎回的具体代销证券公司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的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0.01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同一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不能赎回,且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4、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且每笔申购金额需为100元的整数倍。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个证券账户持有金额不超过100亿元(不含),单笔申购金额不超过10亿元(不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

 5、本基金可根据运作和资产配置情况,对基金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一账户的净申购、累计申购、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笔申购、赎回设定上限,基金管理人将每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第1、3、4项规定的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代销证券公司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T日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实时冻结。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正常情况下,本基金T日申购份额T+1日可赎回,T日赎回资金T日可用于证券交易,T+1日可提取。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中国结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进行清算和交收,并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中国结算将申购、赎回变更登记结果发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证券公司。

 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申购、赎回数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场内有效申购、赎回数据。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强制赎回处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因代销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有权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代销证券公司名下相应的待处置基金份额作强制赎回处理,即基金管理人向中国结算支付相应赎回款,中国结算对该部分待处置基金份额进行注销,以赎回款抵补违约代销证券公司透支。

 (八)登记结算服务费用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保留收取登记结算服务费用的权利。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开始计算并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对于在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当日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0.01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0.01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0.01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5,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1=50元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净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因交易所假期休市等原因,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对于上述第5、6、7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每一交易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解冻后可用。

 (十三)拒绝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6、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净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7、单笔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额度上限。

 8、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8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5、6、7项拒绝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每一交易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

 发生上述第5、6、7项暂停或拒绝赎回的情形,若投资者申请于次一交易日通过场外方式继续赎回的,经代销证券公司核实投资者当日确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赎回申请因超出赎回限额导致申报失败后,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证券公司共同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投资者基金份额场外赎回的变更登记,中国结算根据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有效赎回数据对场外赎回部份基金份额进行注销。赎回款的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证券公司自行协商解决。

 (十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五)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备案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实物申赎),并提前公告。

 (十九)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的综合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估值水平、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特征,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基金根据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研判,结合基金资产流动性的要求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当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提高组合久期,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变化的动态预测,结合对市场资金面等因素的分析,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充分保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的投资研究依托公司整体的债券研究平台,由固定收益部负责。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债券信用利差分析、个券估值分析以及数量化的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员对未来市场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债券类属和行业配置提出分析意见,并经公司固定收益部久期和收益率曲线决策小组、类属和行业配置决策小组讨论后形成结论。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对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的判断,以及各类投资工具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决定基金资产在各资产类别、各期限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比例范围内,结合基金风险预算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可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进行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结转份额的计算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舍去部分累积至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但负收益累积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投资者需注意T日收益结转的份额在T+2日起才可赎回。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级降级为A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降级确认日起适用A级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级升级为B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升级确认日起适用B级基金份额的费率。

 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然后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4)至第(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根据法律法规或证监会的要求提高管理费、托管费的情形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鉴于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的高效申赎系统、结算及投资者教育等增值服务,根据《销售办法》的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向基金投资者收取增值服务费。据此,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销售机构的委托,按照约定代其向基金投资者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行为即表明其认可已与销售机构签署相关增值服务协议,并接受相关费率安排及由基金管理人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的方式。

 对于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每日应收取的增值服务费以0.35%的年费率,按其持有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进行计算。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前一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和/或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i=1,2……7)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5、基金申购、赎回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对当日基金及/或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累计赎回数额、净申购/净赎回数额,以及/或单笔申购/赎回数额进行限制,并于当日开放时间之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17)基金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基金份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上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0.01元,每日分配收益。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2)申购、赎回风险

 正常情况下基金T日申购份额T+1日可赎回,T日赎回资金T日可用于证券交易,T+1日可提取。但是发生以下等情形时将存在投资者无法及时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①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足额申购资金,或代销证券公司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投资者将无法获得申购的基金份额。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投资者将无法获得赎回资金。

 ②本基金每日对基金及/或单一账户的累计申购/累计赎回数额、净申购/净赎回数额,以及/或单笔申购/赎回数额进行限额管理,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相关控制指标超过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确认失败。

 ③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前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申购、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④场外赎回风险。因投资者通过场外方式赎回基金份额需满足“当日已通过场内申报赎回但因超限而申报失败”的条件,且由于场外赎回变更登记需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证券公司共同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场外赎回的资金划付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证券公司自行协商解决,故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存在赎回变更登记申请失败或投资者基金份额虽已被注销但未收到相应赎回款的风险。

 (3)证券账户基金份额余额无法一次性全部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即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根据本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的规则,投资者选择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赎回申报当日记增的红利结转基金份额无法同时全部赎回,投资者存在需后续多次赎回基金份额余额的可能。

 (4)强制赎回风险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因代销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出现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将以交收透支金额为限对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以赎回款用于抵补透支。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强制赎回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当投资者集中赎回时,基金需迅速变现,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投资定期存款时,资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利息,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3、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4、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因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较小。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

 5、积极管理风险

 在实际投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6、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若本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90个工作日时,基金合同将终止,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7、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代销证券公司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代销证券公司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3)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资金交收方式及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涉及的变更登记方式,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代销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9、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90个工作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一)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申购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以下登记结算服务:基金份额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申购赎回变更登记、收益结转基金份额变更登记、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

 1、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2、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3、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赎回对价组成。

 (8)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会议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5)上述第(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无异议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每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进行分配,当日所得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参与下一日收益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但负收益累积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工作日,方为投资者增加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投资者的收益份额,并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相应的基金份额收益结转的变更登记。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如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然后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前一日期间的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和/或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连续达90个工作日。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查询。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①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

 ②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④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⑤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⑥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⑦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c、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d、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预先开立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级和B级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公布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百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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