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星期五)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3年1月17日―2013年1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1月17日下午15:00至2013年1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宣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598040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597739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81%。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3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5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与长春光机所续签日常关联交易框架性协议<产品定制协议>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宣明持有的股份数56804062股回避表决。
同意2990450股,占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68%;
反对9500股,占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32%;
弃权0股,占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冲、夏凡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