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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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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3-006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本公司为北京中华民族园蓝海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洋公司)在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的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一案,我公司现与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以下简称:恒兴集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公司以承兑汇票的方式一次性支付3800万元后,双方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0年7月,本公司为蓝海洋公司在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以下简称:信用社)的3,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后蓝海洋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提起诉讼。

 2003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一中民初字第440号判决,判决本公司对蓝海洋公司的贷款及其利息承担担保责任。由于蓝海洋公司没有履行判决,2003年7月3日,信用社(后改制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1月10日,农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北京分公司)签订《分户债权转让协议》,确认农商行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信达北京分公司。

 2011年6月1日,信达北京分公司与恒兴集团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确认信达北京分公司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恒兴集团。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恒兴集团。

 就本案,本公司已代偿170.74万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蓝海洋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予以查封,并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蓝海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进行了评估,同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2,850万元股权及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B座二层及地下二层的房产。

 三、本案的判决情况

 2003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3)一中民初字第440号判决,判决本公司对蓝海洋公司的贷款及其利息承担担保责任。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本公司的影响

 我公司与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就“蓝海洋”一案达成和解协议,由我方一次性支付3800万元解除该执行案中全部债权债务,我公司账上原已计提预计负债2935.10万元,已在2012年补提预计负债864.90万元,此次支付和解案款3800万元,将减少我公司2012年利润864.90万元。

 六、备查文件

 执行和解协议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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