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12月28日9:30在大连市金州新区拥政街道三里村624号加工厂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12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时报》刊登了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3名股东,代表股份251,301,108股,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54.07%。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作庆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连莲律师、王雪莲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聘请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以251,301,1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2、审议《新建物流库项目及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抵押担保》的议案;
会议以251,301,1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3、审议《新建大豆植物蛋白冰淇淋加工项目及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抵押担保》的议案。
会议以251,301,108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