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7日在北京华夏银行大厦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年12月21日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8人,实到董事16人。Christian Klaus Ricken、张萌两位董事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Christian Klaus Ricken董事委托Robert John Rankin董事行使表决权,张萌董事委托方建一副董事长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8票。到会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2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吴建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八
条 | 本行的审贷委员会应当由相关管理和业务人员组成,本行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成员,但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授信决定拥有否决权。
本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实行垂直管理并由行长直接领导。 | 本行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本行经营活动的需要,建立健全以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控制系统、信贷审批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
本行的审贷委员会应当由相关管理和业务人员组成,本行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成员,但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授信决定拥有否决权。 |
一
条 | ……
(九)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其他职权。 | (九)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
(十)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其他职权。 |
九
条 | ……
本行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 ……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本行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本行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
五
条 | 本行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并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本行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本行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行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本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八
条 | 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受行长直接领导并将稽核结果报送董事会、监事会。 | 本行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相关情况同时报送监事会和本行高级管理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