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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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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净资本达3亿元方可设子公司
子公司业务包括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
□本报记者 王超

 □本报记者 王超

 

 中国期货业协会日前发布通知称,为了推动期货行业创新发展,提高期货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的能力,促进期现结合,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功能,在充分总结行业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创新实践的基础上,中国期货业协会研究制订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简称《指引》),并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围绕期货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为实体企业提供丰富多样的期现结合产品及服务。其业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仓单服务,主要由子公司为实体企业客户提供仓单串换、仓单回购、仓单收购、仓单销售等业务;二是合作套保,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一对一”套期保值服务及风险管理产品;三是定价服务,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在基差贸易的基础上为现货企业提供点价交易、均价交易、远期和互换等个性化的定价和风险管理工具;四是基差交易,期货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自身基差交易的实务操作所形成的成功模式和示范效应,引导和培育实体企业更好地利用期货市场完善定价机制和进行风险管理。

 向中期协提出设立子公司备案申请的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二是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三是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四是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指引》指出,子公司不得从事依法由期货公司特许经营的业务,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客户资产管理等需经行政许可的业务。为了有效防范子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发生欺诈投资者、操纵市场等恶性事件,《指引》专门做出多项规定,一是通过要求期货公司与子公司建立业务隔离制度,以及严格禁止期货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等手段,有效隔离期货公司与子公司的风险;二是通过账户报告、信息公示等方式,防范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三是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四是防范市场操纵行为和过度投机行为;五是明确自律监管要求,加强监管协作,防范子公司业务试点风险。

 中期协表示,在《指引》生效前,期货公司已成立从事风险管理服务相关业务子公司的,应当按照《指引》要求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进行规范并向中期协备案。(相关报道见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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