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2012 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2012】1537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保本周期为十八个月,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即实际净认购金额)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出时不能获得保本担保,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此外,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如果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亦存在着无法收回本金的可能性。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可能到期终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其他类型基金,到期具体操作以届时公告为准。
此外,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若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将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受其低流动性和较高信用风险的影响,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届时本基金面临相对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基金不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进行变更后的“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 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托管协议 | 指《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反洗钱法》 | 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并于2012年6月19日修改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担保人 | 亦称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
保本义务人 | 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承担保本偿付责任并放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权利的机构;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
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保本周期 | 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18个月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在本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 |
保本周期起始日 | 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
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
保本周期到期日 | 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持有到期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持续、不间断地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至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
到期操作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到期操作期间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进行到期操作的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含)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
实际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金额在基金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税后)=认购份额×1.00元人民币; |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 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于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起一直持有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
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 |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
保本额 | 指本基金向适合于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保本的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1.00元人民币的乘积;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
保本赔付差额 | 在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指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金额;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
保本 | 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内(含该第 20 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 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担保 | 指担保人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额的差额部分 (即保本赔付差额),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
过渡期 | 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过渡期申购 |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
折算日 | 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
当期保本周期之份额折算日 | 针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后续各保本周期(若存在)而言,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处的保本周期开始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亦即该保本周期开始前最近的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
基金份额折算 | 在折算日,得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基金份额(包括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并得到确认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
基金转换 |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换入 |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换出 |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行为 |
保证合同 |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指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
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 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 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金鹰元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
指令 |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封闭期 | 指基金成立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三个月;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
T+n日 |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法律法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设立日期: 2002年12月25日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联系人:潘晓毅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2250 | 49% |
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20% |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20% |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750 | 11% |
总计 | 25000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及监事
刘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任职,历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营业部总经理、证券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新疆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总部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宏源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董事长。
郑德珵先生,董事,留美经济学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助教,美国华盛顿投资咨询公司副研究员,美国世界银行政策研究局转型经济处经济顾问。现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兼任广州风险投资促进会会长,广州市政协委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
栗建伟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长城铝业公司供销处干部,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现任美的集团董事,美的控股公司总裁,兼任美的电器副董事长。
陈炳华先生,董事,硕士,会计师。曾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历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2011年7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吴晓球先生,独立董事,国民经济管理学博士。历任江西省余江县商业局秘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研究所主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财政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导。
杜金岷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高校讲师、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暨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副院长,广东中青年经济工作者学会副秘书长,广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中华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会理事、广东金融学会理事、广州留学归国人员协会理事等。
黄元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副教授、高级会计师。历任中山大学会计教研室主任及会计系副主任,广州市康乐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及所长,现任广州万隆康正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颜俊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生,资深合伙人、律师。曾为广东华邦世纪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现任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员,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副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广州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师。
刘晓东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审计局主任科员,招商银行总行稽核部高级审计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姚万义先生,独立监事,大学本科。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监察局办公厅主任、副局长、常委等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管办副主任、巡视员等职,现任北京证券业协会顾问。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在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深圳市体改办任职,历任深圳证监局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处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选举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4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刘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副教授。历任深圳国资经营公司(商贸控股)资产经营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金融研究方向)博士后研究员,深圳华强集团资本经营部副部长,广州越秀集团资本经营部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12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容辰女士,副总经理,法律硕士。历任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公司业务部科长、交通银行深圳华富支行行长助理、交通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行长、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零售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个人业务部总经理等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0年10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年9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邱新红,卡内基梅隆大学计算金融专业硕士,南京大学物理系应用物理专业学士,证券从业经历9年。曾任职于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担任投资组合经理助理。2008年3月到2010年6月担任Bayview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经理,负责债券投资组合管理。2010年8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研究员,金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邱新红在以往工作期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情形。
洪利平女士,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4年,曾任职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2010年7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债券研究员,洪利平在以往工作期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情形。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殷克胜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杨绍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杨 刚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彭培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
徐海焱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集中交易部总监。
5、本基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殷克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汪仪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邱新红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杨绍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