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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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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2-034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香港威卡威等4家子公司进行增资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置换前期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募投项目“汽车内外饰件产能扩充项目”由公司实施。经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威卡威”)、北京埃贝斯乐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埃贝斯乐”)、北京阿尔洛汽车零部件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阿尔洛”)共同实施募投项目。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北京威卡威、北京埃贝斯乐、阿尔洛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2012年11月15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内容主要如下:

 一、北京威卡威、国信证券、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北京威卡威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10801040194365和11-110301040002783(根据外汇管理规定,跨境人民币资金须单设账户)。截止2012年11月15日,专户余额共计: 20,006,854.71元人民币(注:其中6,854.71元为利息收入)。该专户仅用于北京威卡威汽车内外饰件产能扩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北京威卡威和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北京威卡威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北京威卡威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明克、李兴刚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北京威卡威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北京威卡威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北京威卡威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北京威卡威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北京威卡威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北京威卡威、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北京威卡威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北京埃贝斯乐、国信证券、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北京埃贝斯乐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10801040194373和11-110301040002791(根据外汇管理规定,跨境人民币资金须单设账户)。截止2012年11月15日,专户余额合计为4,003,041.44元人民币(注:其中3,041.44元为利息收入)。该专户仅用于北京埃贝斯乐汽车内外饰件产能扩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北京埃贝斯乐和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北京埃贝斯乐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 北京埃贝斯乐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明克、李兴刚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北京埃贝斯乐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北京埃贝斯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北京埃贝斯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北京埃贝斯乐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北京埃贝斯乐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北京埃贝斯乐、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北京埃贝斯乐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三、阿尔洛、国信证券、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阿尔洛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112501040000418,截止2012年11月15日,专户余额为2,000,000.00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阿尔洛汽车内外饰件产能扩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国信证券作为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阿尔洛和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阿尔洛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阿尔洛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明克、李兴刚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阿尔洛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阿尔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阿尔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阿尔洛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阿尔洛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阿尔洛、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7、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阿尔洛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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