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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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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0 证券简称:闰土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9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案送达情况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闰土股份”)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41号】及相关诉讼材料。

 二、诉讼案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典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要求本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受中国专利ZL99104177.1(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保护的染料制品,赔偿其经济损失壹亿元人民币,承担该案诉讼费用;要求上海典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停止销售涉案专利保护的染料制品。

 三、涉案专利相关情况

 1、涉案专利权属变更情况

 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为戴斯塔纺织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德国两和公司(以下简称“戴斯塔”),申请日期为1999年3月23日, 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9日。2010年5月,涉案专利权转让给戴斯塔颜料德国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0月,涉案专利权由戴斯塔颜料德国有限责任公司转让给浙江龙盛。

 2、涉案专利在国内相关事项

 2005年10月,戴斯塔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指控浙江龙盛和浙江闰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闰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12月16日整体变更为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涉案专利权,浙江龙盛和本公司以产品不侵权和专利无效为由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答辩意见。浙江龙盛和本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12月27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932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戴斯塔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534号判决书,以被告专利复审委“没有严格按照《审查指南》的要求组织口头审理的听证程序”为由,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第9323号决定。专利复审委、浙江龙盛和本公司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9年4月,戴斯塔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了有关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请求,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裁定同意戴斯塔撤回其处理请求,终结本案的处理程序。

 在浙江龙盛提起本次诉讼前,本公司已撤回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四、诉讼应对措施

 1、对于本诉讼案,公司将积极应诉。

 2、本公司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理由于2012年12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于当天收到专利复审委出具的案件编号为4W101971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3、本公司保留采取相应法律行动的权利。

 公司会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诉讼尚未进入实体审理,故目前尚不能预测本次诉讼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六、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诉讼事项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2)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41号】。

 2、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3、专利复审委2012年12月10日出具的案件编号为4W101971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4、专利复审委作出的第932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5、北京一中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534号《行政判决书》。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行终字第408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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