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议案被否决;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6日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2月6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下午15:00至2012年12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6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安建国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2人,代表股份数92,077,7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5%。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持有股份 81,033,14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11,044,5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资建设石家庄良村热电二期2×25MW背压机组热电联产项目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赞成票2,875,2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23.82%;反对票9,197,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76.18%;弃权票0股。
该项议案被否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爱辉、王立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冀华股见字 1208号)。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