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于 2012年12月6日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12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2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12月5日下午15:00至2012年12月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二层一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魏连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14人,代表股份数量 280840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500000股的38.2096%。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 26867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3500000股的36.554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数量1216201股,占公司总股本73500000股的1.6547%。
8、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亲自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和数量、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逐项表决)>的议案》;
(1)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表决结果: 28046875票同意、37201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537%,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63%。
(2)股票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28045475 票同意、37201票反对、14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552%,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63%,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3)募集资金投向
表决结果:28045475 票同意、37201票反对、14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552%,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63%,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4)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 28046875票同意、37201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537%,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63%。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正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 28046875票同意、37201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537%,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463%。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正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28046875 票同意、30601票反对、66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537%,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621%,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4、审议并通过《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28046875 票同意、30601票反对、6600票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537%,反对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9621%,弃权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张炯、文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见证意见如下: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