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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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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2-035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2月4日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会议室。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220,808,50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9.65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琪先生。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刘建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邓志高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经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票数同意比例反对票数反对比例弃权票数弃权比例是否通过
关于出售华联一号楼和华联大厦部分商业用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20,808,500100%通过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审议的议案,该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因上述议案中的交易对方银泰百货宁波海曙有限公司与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银泰”)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沈国军先生,故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关联方中国银泰现持有我公司24.83%的股权、股票183,929,736股。在本次股东大会中,中国银泰已回避表决上述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郝瀚律师、石易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四、附件

关于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4日

备查文件: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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