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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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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0773 证券简称 西藏城投 编号:临2012-028号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今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蓉女士的辞职报告,符蓉女士由于个人原因,特申请辞去其所担任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职务。辞职后,符蓉女士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公司董事会自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申请生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公司财务总监王信菁女士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职责。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蓉女士辞去上述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司董事会衷心感谢符蓉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月3日

 证券代码 600773 证券简称 西藏城投 编号:临2012-029号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西藏城投”)接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城投”)的通知,就北方城投与自然人谢玉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的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

 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及受理情况,详见2010年8月13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告临2010-022号《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诉讼结果

 (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具体判决情况详见2011年3月19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公告临2011-004号《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二)谢玉林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1、撤销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

 2、解除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谢玉林于2003年4月8日就上海市闸北区大统路168、188号房屋(原地址为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111弄《永盛苑》6幢)所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3、谢玉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自行涤除上海市闸北区大统路168、188号房屋产权上所设抵押后,将该房屋返还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并协助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至该公司名下的手续,产权变更所发生费用均由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4、上海北方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谢玉林房款17,897,002元并赔偿其损失49,000,000.00元。

 5、对谢玉林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截止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由于永盛苑楼盘为北方城投公司在2009年借壳上市资产重组前开发建设的项目,该项目的损益已结转入北方城投公司的净资产并注入了上市公司,为确保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闸北区国资委承诺如因注入资产的问题导致上市公司发生赔付义务,由闸北区国资委承担,因此将由闸北区国资委执行本判决。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人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2 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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