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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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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首次认购A类基金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投资者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③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④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⑥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截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其中,■为最近第■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范围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监管部门允许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即:

 (1-利息税率)×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七)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2、23楼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7楼16单元

 邮政编码:510620

 法定代表人:刘东

 成立时间: 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7、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广材料上,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建设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后,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完成报表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并给基金托管人留足相应的复核时间。其中,月度报表不少于2个工作日,季度报表不少于5个工作日,更新招募说明书不少于15日,半年报和年报不少于15日个工作日。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如投资人需要更改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 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金鹰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易服务。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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