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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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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51 证券简称:时代出版 公告编号:临2012-037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11月15日上午9:00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本次会议从2012年11月5日起以传真、电子邮件和送达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本次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王亚非董事长主持,经过充分讨论、认真审议,与会全体董事以赞成票11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

 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同意公司子公司安徽新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将印刷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由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变更至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详情请见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公告》。)

 特此公告。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0551 证券简称:时代出版 公告编号:临2012-038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24】号)批复,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50,103.67万元。此次募集资金中的11,493.58万元用于印刷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子公司安徽新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华印刷”)。为了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银行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华印刷将印刷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由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变更至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012年11月15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新华印刷与光大银行合肥分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新华印刷已在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6710188000093732。截至2012年11月14日,专户余额为24,153,328.43元。该专户仅用于时代出版印刷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新华印刷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新华印刷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必须及时通知平安证券,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按月向平安证券报送,并抄送时代出版。新华印刷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时代出版和平安证券。新华印刷存单不得质押。

 三、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和新华印刷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时代出版作为新华印刷实施“印刷技术改造项目”的授权方及控股股东,应当确保新华印刷遵守《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新华印刷和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应当配合时代出版的调查与查询。

 五、平安证券作为时代出版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新华印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时代出版、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新华印刷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半年度对时代出版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六、时代出版、新华印刷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圣能、汪岳可以随时到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查询、复印新华印刷专户的资料;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查询新华印刷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查询新华印刷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按月(每月10日17:00之前)向时代出版、新华印刷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八、新华印刷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20%(以二者孰低计算),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同时通知时代出版、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同时按要求向时代出版、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新华印刷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时代出版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由新华印刷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本协议自时代出版、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平安证券、新华印刷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时代出版、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平安证券、新华印刷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壹份,留时代出版备用贰份。

 特此公告。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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