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的要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司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事项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09年8月公司公开发行上市时,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和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均就避免与公司构成业务竞争出具声明和承诺如下:
“只要本公司继续持有光大证券的股份,将不直接经营任何与光大证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业务;
只要本公司继续持有光大证券的股份,必将通过法律程序使现有的正常经营的受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将来成立的全资附属公司、持有51%股权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实质上受本公司控制的公司将不从事与光大证券有实质性竞争的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光大证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光大证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光大证券。
如因本公司未履行在本承诺函中所作的承诺给光大证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光大证券的实际损失”。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事项执行情况良好。
特此公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