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2年11月15日15:30
(二)召开地点: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79号金源大酒店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召 集 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五)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宋伟杰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代表股份207,175,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截至2012年6月30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302,971,936.19元。
公司以股本总额598,748,8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3.00元(含税),共计179,624,655.00元。
表决结果:同意207,175,4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许有松 田守云
(三)该法律意见书认为: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