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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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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4 证券简称:渝开发 公告编号:2012—067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受理了周正贵诉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祈年公司,本公司持股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祈年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事项通知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23号]及《民事起诉状》。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周正贵,男,汉族,1957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花园七村21号3单元9-3。

 被告:重庆祈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龙山街道新南路451号。法定代表人张士钟。

 第三人:重庆渝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中路107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吴业,公司董事长。

 2、本案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0,771,821.46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被告停工、返工等使工期延误造成的人工、材料费上浮的实际损失5,811,354.00元,签证差额及停工实际损失5,023,758.11;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工程款、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及迟延支付的各个阶段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15,874,109.25元(暂计至2012年8月31日)及工期延误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9,579,440.37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及每天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原告从2012年9月1日到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上述款项暂共计人民币:67,060,483.19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原告的起诉事由

 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于2008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承接被告开发的祈年·悦城项目工程,地点位于渝北区冉家坝,工程总建筑面积155443平方米。工期为450天,合同价款暂定:126,000,000.00元。同年,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原告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原告的开工时间为2008年4月28日。

 原告认为因设计变更、边设计边施工等原因,多次造成项目工程停工、返工、停建缓建,导致工期延误。合同约定的工程期为2008年4月28日到2009年7月23日,其中商业部分工程期为2008年4月28日到2008年11月15日,但整个项目直至2010年12月30日才实际竣工,导致部分工程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延长达25.5个月。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

 4、我司核实的案件相关情况

 祈年公司系我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负责祈年·悦城项目开发建设。2008年,祈年公司与渝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祈年·悦城项目土建、安装及有关附属工程发包给渝康公司施工。项目工程总建筑面积155443平方米,工期为450天,合同价款暂定1.26亿元。2008年4月28日,项目正式开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未能在450天的约定工期内竣工:1-7号楼住宅部分直至2009年12月23日才实现竣工,2010年9月23日才实现竣工备案;车库和商业部分直至2010年12月30日才实现竣工,2011年8月9日才实现竣工备案。

 2012年2月,渝康公司完成档案移交后向祈年公司报送了《工程结算书》,报送工程结算金额合计26036.3209万元。经祈年公司委托重庆市鼎鸿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鸿咨询公司”)审核后,初步定案金额为24164.1193万元;但由于祈年公司与渝康公司就工程延误的责任及人工费是否应该调整等事项争议较大,双方未能对鼎鸿咨询公司出具的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截至目前祈年公司已经累计向渝康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约21288万元。由于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祈年公司在完成结算金额确认前未继续安排向渝康公司支付工程款。

 上述结算争取发生后, 祈年公司与渝康公司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截至本公告之日,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周正贵以其本人为祈年·悦城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由,将祈年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祈年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重大诉讼公告

 截止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要求祈年公司采取有效措施,收集证据,积极应诉,力争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同时,我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目前暂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利润造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事项通知书[(2012)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823号]。

 特此公告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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