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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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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7 股票简称:江苏舜天 编号:临2012-026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11月14日,本公司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张家港保税区兵吉燕化工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兵吉燕公司”)管理人诉本公司“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一案下达的(2011)张商初字第756号《民事裁定书》;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准予原告张家港兵吉燕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

 2008年,公司代理进口项下的货物2,000.67吨乙二醇、3,505.92吨苯乙烯存放于张家港兵吉燕公司仓库;未经本公司许可,仓储方张家港兵吉燕公司非法挪用、变卖上述货物或对外放货,导致本公司丧失对上述化工产品的控制权。由于张家港兵吉燕公司对本公司上述化工产品的灭失承担主要责任,本公司于2009年12月与张家港兵吉燕公司等主体签署协议实施债权重组,债权重组相关协议已经基本履行完毕。

 2010年9月6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张家港兵吉燕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张家港兵吉燕公司管理人接管张家港兵吉燕公司后,对于本公司与张家港兵吉燕公司等主体共同签署的相关协议存在异议,其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确认张家港兵吉燕公司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及其附件中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对张家港兵吉燕公司拥有明确债权55,696,037.49元”中不真实的38,153,692.54元部分无效;(2)判令本公司立即将多得的收益38,153,692.54元及利息返还原告;(3)判令本公司立即向原告开具并交付本案中被张家港兵吉燕公司销售的有关货物的增值税销售发票,并承担因延迟开具发票而给张家港兵吉燕公司造成的有关可抵扣税款的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临2011-02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公司认真复查相关事项、搜集重要证据,积极应诉,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裁定情况

 2012年11月5日,张家港兵吉燕公司管理人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兵吉燕公司管理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了(2011)张商初字第7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兵吉燕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48元减半收取116,324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兵吉燕化工仓储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三、本次裁定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此前未就上述诉讼事项实施任何财务处理,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756号《民事裁定书》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756号《民事裁定书》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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