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不存在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于2012年11月15日下午14:30在公司一楼报告厅(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九号四方大厦)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共二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74,899,6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61%。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绪昭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已将三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有的股票回购并注销(公司已分别于2012年7月25日及9月27日就该等回购注销发布公告),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0,666.4万元减少至人民币40,659.5万元,为此,公司对《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注册资本及总股本的条款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40,666.4万元”,现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40,659.5万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0,666.4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现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40,659.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其中,同意274,899,6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2012年1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