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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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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5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11月13日上午10:00-12:0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9,490,1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2.88%。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4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0股。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4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0股。

 3.审议《关于改聘201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4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回避0股。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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