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74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发行679,439,06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本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公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75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核准豁免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因协议转让而持有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86,529,867股股份,因以资产认购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而持有其679,439,063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765,968,930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8.38%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核准文件要求及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