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蔡宗琦
证监会19日公布最新修改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新办法即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如出现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等12种情况之一,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擅离职守等八种情形之一,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