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2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10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
券商资管集合计划改为备案制

 (上接A01版)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目标,设计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丰富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以减少因大量退出导致集合计划投资的大幅波动,保持集合计划份额的稳定,从而更好的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在强化监管、防控风险方面,强化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预期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要求证券公司通过管理人、证券业协会、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或批准信息、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

 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后的日常监管。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