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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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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4 证券简称:西安民生 公告编号:2012-030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安民生”)向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等不超过十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证监许可[2012]394号)。为了顺利开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募集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2012年4月2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四个,公司分别设立了四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四家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银行,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土门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长安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丙方为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发行的相关费用,以及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及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协议自甲、乙及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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