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上午九点三十分;
(二)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十一层大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不提供网络投票;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张开元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公司股份174,36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2012年8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赞成174,3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热熔冰、魏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