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6日(星期四)上午9:30;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黄海南路仙城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吉素琴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人,代表股份60,227,6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800万股的68.44%。
(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0,22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227,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王 松、侍文文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