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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9月0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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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2-053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2年9月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2年9月5日至2012年9月6日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上屋彩虹工业城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化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名,代表公司股份164,518,695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28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公司股份164,217,944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23%。

 3、网络投票情况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300,75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64,323,14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99.8811%;195,551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189%;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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