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经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同意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2011年1月1日起至税收优惠期内生产销售的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 为原料的纤维板产品享受增值税政策,退税比例为80%。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收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款5,603,032.06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笔退税款于收到时确认为公司当期收益,将对公司2012年第三季度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