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己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49,813,0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6.8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 年8月28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6000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2000万股,并于2009年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上市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
2010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09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8,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同时,以公司总股本8,0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2010年6月3日实施了2009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总股份数变更为10,400万股。
201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1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0,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同时,以公司总股本10,40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2012年5月30日实施了2011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总股份数变更为13,520万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为49,813,088股。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1、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宗利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遵守《公司章程》关于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2、股东李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214.72万股(含2007年8月1日从控股股东刘宗利处受让的134.2万股,及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该部分股权因按净资产折股新增加的80.52万股)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另137.28万股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遵守《公司章程》关于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述股东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2年8月28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总数为49,813,0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8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名自然人股东。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 | 备注 |
| 1 | 刘宗利 | 46,184,320 | 46,184,320 | 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
| 2 | 李静 | 3,628,768 | 3,628,768 | |
| 合 计 | 49,813,088 | 49,813,088 | |
前述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刘宗利先生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将严格履行其承诺,即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四、其他事项
前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