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1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等有关申请事项(详见2011年9月5日、2011年9月30日、2012年4月26日、2012年5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告)已于2012年8月23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19号)核准,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1、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6,000万股新股;
2、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3、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该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尽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为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李亚峰、赵轶。
本次发行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为:
公司联系人:杨伯菊 唐燕华
电话:0826-2983066 0826-2983333
传真:0826-2983358
保荐人联系人: 王卿 李理
电话:010-84183158
传真:010-84183221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