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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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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标的指数:深证100等权重指数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2年8月16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十九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二办副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香港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长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安徽省轻工业厅生产技术处、企业管理处处长、副厅长,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安徽省发改委副主任。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港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陈淑珊女士,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ING霸菱证券公司、花旗银行、摩根士丹利。现任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私人银行业务部董事总经理兼主管。

张在荣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法国东方汇理银行、美洲银行、渣打银行、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金融学讲座教授。曾任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香港城市大学讲座教授。现任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伙伴倡自强》小区协作计划主席、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以及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教授。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政治经济学博士点学科带头人、产业经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科技大学兼职教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科技大学信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学院执行院长、管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

2.监事会成员

沈和付先生,监事,法学学士。曾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助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叶斌先生,监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教研室副主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钱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董事、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经济师。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名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监事,学士。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会计,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会计,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总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管理层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周兵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同上。

杨思乐先生,英国籍,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与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学位。从1992年9月开始曾先后任职于太古集团、摩根银行、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汇丰投资银行亚洲、美亚能源有限公司、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星展银行有限公司(新加坡)。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曾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经理。2004年10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斌先生,1979年6月出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中国科学院工学博士。2006年5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期间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高级金融工程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执行总监,自2009年11月25日起任长盛量化红利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7月20日起兼任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EMBA。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侯继雄先生,清华大学博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任研究员、策略部经理。2007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总监,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蔡宾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鑫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斌先生,工学博士,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执行总监,同上。

邓永明先生,学士。曾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交易员和基金经理助理。2005年7月底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同益基金经理助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庆林先生,硕士。曾先后在长城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等职务。2009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现任社保组合组合经理,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祥泛资源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电话:010-82019799、82019795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张莹、张晓丽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何奕

电话:010-6759609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它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6621093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庄贤

第六部分 分级运作期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一、 分级运作期的界定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为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至满五年的对应日结束,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分级运作期开始后,场内的初始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

在分级运作期内,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可以按照1:1的比例分拆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内与场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场内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开放配对转换业务。分级运作期到期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其中,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三、 场内基金份额的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分别上市交易,但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同辉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投资者亦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申请合并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不进行分拆;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分拆后,其持有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将按1:1的比例分拆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比例将其持有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合并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后赎回。

四、 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则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则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RA为:“7.0%”。

(2)分级运作期内每个工作日计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在进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本金及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净资产。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在基金份额首次折算之前,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基金份额首次折算之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包括定期折算和不定期折算,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的折算”)的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4)分级运作期到期,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分别计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分级运作期期末参考净值,并按照各自的份额参考净值转换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分级运作期到期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基金转换规则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五、 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 分级运作期内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A=1+(RA/N)×t;

NAVB=2×■ -NAVA;

其中:

■为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

NAVA为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

RA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即7.0%;

N为计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收益率的除数,分级运作期内每年确定一次,(1)当分级运作期起始日≤T日≤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2)当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3)当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4)当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5)当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时;N为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值。关于定期折算基准日的约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折算”;

t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t=min{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T日,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2年6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827号文核准募集。

一、 基金名称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名称为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名称变更为“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 募集方式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七、 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九、 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和场外代销机构同时募集。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或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请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上市交易。

十、 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十一、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初始面值:本基金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表1: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二、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认购时间:2012年8月20日至2012年9月7日。场内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2)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募集期间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份额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在此基础上,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或金额不设限制。

4、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或深圳场内基金账户。已有上述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开户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同时为其配发深圳场内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三、认购的计算

1、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2、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其中,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适用固定认购费金额的认购,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0份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1+1.0%)×100,000=101,000元

发售费用=1×100,000×1.0%= 1,000元

净认购金额=1×100,00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1=50份

认购份额=100,000+50=100,050份

3、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拆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则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总额×0.5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总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认购份额其中,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计算结果产生的不足1份的零碎份额,按数量大小排序,循环进位分配的原则处理。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1.00×(1+1.0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80/1.0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100,080×0.5=50,040份

经确认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100,080—50,040=50,040份

即:投资者认购10万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8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50,040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50,040份。

4、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的份额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时,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认购的份额为整数。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四、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注册登记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十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募集资金的管理

募集期内,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不得动用。募集期结束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认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10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认购款项的验资。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场内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直接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成功分拆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方可上市交易。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将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分级运作期起始后三个月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三个月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本基金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或深圳场内基金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和赎回费率

表2:申购费率结构表

表3:赎回费率表

注:1年指365天

2、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五、 场内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在申购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50,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25=48,202.06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48,202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8,202*1.025=49,407.05 元

退款金额=50,000-49,407.05-592.89=0.06元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48,202份,退款0.06元。

(2)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100,000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100=11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5%=55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550=109,450元

(3)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5)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办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六、 场外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或通知。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原则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划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应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最迟须于受理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4、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笔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50,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调整上述限制,最迟应于调整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0元申购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申购费率为1.2%,假定申购当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100=89,831.12份

(2)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100,000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持有时间为5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100=110,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0.5%=550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550=109,450元

(3)T日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基金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5)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折算的情形。

7.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出现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或不定期折算的情形。

8.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转换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分级运作期起始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折算的情形。

6.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出现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或不定期折算的情形。

7.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转换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场内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规则执行。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场内赎回或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十六、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 比例申请合并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 的比例分拆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七、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发生变动,上述第十二、十四和十五项规则等相应进行调整。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1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1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2份或其整数倍。

3.申请合并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满足1:1 的配比关系。

4.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以实现对深证100等权重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 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基金以复制、跟踪深证100等权重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其余资产投资于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100等权重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100等权重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深证100等权重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100等权重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深证100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其余资产投资于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深证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100等权重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100等权重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深证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深证100等权重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深证100等权重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深证100等权重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深证100等权重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认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对权证进行投资,即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深证100等权重指数收益率+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有效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在分级运作期内,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八、 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等决策。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互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交易部负责本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交易部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源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等的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公告。

九、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 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4)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名称变更为“长盛同辉深证100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投资策略与转换前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保持不变。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是计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参考净值、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为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的余额数量之和。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日的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NAVA=1+(RA/N)×t;

NAVB=2×NAV同辉-NAVA;

其中:

NAV同辉为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

NAVA为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T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

RA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约定年收益率,即7.0%;

N为计算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收益率的除数,分级运作期内每年确定一次,(1)当分级运作期起始日≤T日≤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2)当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第一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3)当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第二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4)当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时,N为第三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的实际天数值;(5)当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T日≤分级运作期到期日时;N为第四次定期折算基准日次日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的实际天数值。关于定期折算基准日的约定,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九部分 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份额的折算”;

t为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t=min{分级运作期起始日至T日,最近一次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

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A份额和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与长盛同辉深100等权重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下转A24版)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场外认购M<100万1.00%
100万≤M<200万0.60%
200万≤M<500万0.3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认购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率M<100万1.20%
100万≤M<200万0.80%
200万≤M<500万0.40%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P)收费标准
场外赎回费率P< 1年0.50%
1 年 ≤ P < 2 年0.25%
P ≥ 2 年
场内赎回费率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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