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方式:公告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2012年8月14日。
3、会议召开地点:河北省保定市乐凯南大街6号公司会议室 。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召集人: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6、现场会议主持人:王树林董事长。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24,3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定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负责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审计费用47万元;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124,373,2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票124,373,2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郑影律师和孔维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议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