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8月1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信息披露

 (上接A25版)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3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可以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同一销售机构只能选择一种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收益分配方式为准;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以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第五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投资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信用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具体包括企业债、公司债、非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持有的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9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信用债和可转债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

 (10)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九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