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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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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058 股票简称:赛轮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36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8月10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因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潍坊银行诉青岛光明轮胎有限公司、光明轮胎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和平子午线轮胎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和平”)、郑本福、孙绍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查封申请,法院出具的(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96-1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因此要求赛轮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在人民币3100万元的范围内冻结你公司应支付给被告孙绍刚的沈阳和平子午线轮胎制造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款。冻结期限从2012年8月10日至2014年8月9日。”

 在收到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前,公司已支付孙绍刚股权转让价款7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司与孙绍刚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剩余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价款应自沈阳和平工商完成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鉴于沈阳和平出现了原先未披露的未决诉讼事项,因此,孙绍刚于8月13日出具了《确认函》,内容如下:

 本人与赛轮股份有限公司就转让本人持有的沈阳和平100%的股权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基于本次股权转让前存在的事实而导致沈阳和平应承担的相关债务和责任由本人承担,因此,本人确认:1、同意赛轮股份有限公司暂缓向本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5000万元;2、同意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书》完成股权过户手续;3、同意一旦发生需沈阳和平和本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可从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中全额支付,且本人不再向沈阳和平主张任何责任。

 特此公告。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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