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7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广电国际大厦26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13日上午10:0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江昌政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3,163,9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23%。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江昌政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163,93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163,93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163,93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3,163,936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刊登在2012年7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2-037号)。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志勇、都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