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13日在公司行政研发大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2年7月28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了公告。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吴建明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84,540,50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0.0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议案并形成决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内容详见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
表决结果:同意84,540,5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84,540,5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江苏亿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540,5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黄浩、邹盛武两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 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