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8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2-023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5日以电子邮件、书面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于2012年8月12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吴培服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现对《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内容予以修订。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原为:

(一)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每年按照规定比例以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事项。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总经理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有效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六)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相关的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方案应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说明,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2-024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8月1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现就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28日上午10:00

3、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24日

4、会议地点: 江苏省宿迁市白杨路1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

6、会议出席对象:

(1) 截至2012年8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三、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和完备性。

2、会议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12年8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2、登记地点:江苏省宿迁市彩塑工业园区井头街1号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本人签字的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本人签字的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上请注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字样。(须在2012年8月27日下午17:00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彩塑工业园区井头街1号

邮政编码:223808

联系电话:0527-84252088 传真:0527-84253042

联系人:吴迪

2、会议费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费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3、若有其它事宜,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或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2年8月28日召开的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均代表本公司(本人),其后果由本公司(本人)承担。

有效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序号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说明:

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2012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2-025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1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专 利 号:ZL201120458921.4

专利名称:一种触媒氧化分解系统

发 明 人:吴培服

专利类型: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日:2011年11月18日

专利权期限:十年

专利权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 书 号:第2290090号

上述专利在生产中的应用,可以进一步降低能耗,降低企业成本,发挥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优势,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