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2日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河北省玉田县无终西街3129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致成先生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赵维健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9,207,34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7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公司聘请的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207,34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黄亮律师、胡礼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同方国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