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5 公司简称:*ST钛白 公告编号:2012—66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股东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中核钛白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2年7月27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中核钛白”或“本公司”)召开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日召开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破字第01-05号《民事裁定书》,批准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权益将做如下调整:
1、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信达”)将其所持中核钛白4,500万股股权以3.3元/股转让给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李建锋受让3,000万股,陈富强受让800万股、胡建龙受让700万股。
2、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其所持中核钛白3,147.9232万股股权以3.3元/股转让给财务投资人。其中,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受让2,147.9232万股,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受让1,000万股。
根据重整计划中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转让方分别于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后李建锋将成为中核钛白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其15.79%的股份;陈富强持有800万股,占4.21%;胡建龙持有700万股,占3.68%(上述三人在本次转让中采取一致行动,合计持有中核钛白4500万股,占中核钛白总股本的23.68%);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2,147.9232万股,占11.31%,成为中核钛白的第二大股东;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00万股,占5.26%,成为中核钛白的第四大股东;陈富强持有800万股,占4.21%;胡建龙持有700万股,占3.68%;本次股权转让后,中国信达将不再持有中核钛白的股份。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锋等一致行动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中国信达、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普瑞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见同日公告。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ST钛白
股 票 代 码:002145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锋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盛北路6-6-5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富强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政肃路151弄85号102室
通讯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建龙
住所: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王桥村234号
通讯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签署日期:二0一二年八月
声 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自然人李建锋、陈富强及胡建龙。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2012年7月27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持中核钛白4,500万股以3.3元/股转让给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李建锋受让3,000万股,陈富强受让800万股,胡建龙受让700万股。
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出具(2012)嘉破字第01-5号《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上市公司/中核钛白/*ST钛白 |
指 |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自然人李建锋先生、陈富强先生、胡建龙先生 |
金星钛白/托管方 |
指 |
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
无锡豪普 |
指 |
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 |
盐城福泰 |
指 |
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 |
正坤贸易 |
指 |
安徽正坤贸易有限公司 |
中国信达/出让人 |
指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中核四〇四 |
指 |
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 |
山东东佳 |
指 |
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根据《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其所持中核钛白4,500万股以3.3元/股转让给金星钛白股东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李建锋受让3,000万股,陈富强受让800万股,胡建龙受让700万股 |
《重整计划草案》 |
指 |
经2012年7月27日召开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
嘉峪关法院/法院 |
指 |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
管理人 |
指 |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2号裁定书裁定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
财务顾问 |
指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顾问 |
指 |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李建锋
(一)基本情况
姓名 |
李建锋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20222196906070816 |
住所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盛北路6-6-5号 |
通讯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
通讯方式 |
Lijianfeng2100@163.com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以及与任职单位存在的产权关系 |
起止时间 |
职务 |
任职单位 |
股权关系 |
2005.10-今 |
董事长 |
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 |
- |
2008.5-今 |
执行董事 |
无锡锡宝投资有限公司 |
96.25% |
2009.5-2011.7 |
董事长 |
山东道恩钛业有限公司 |
- |
2011.3-今 |
总经理、董事长 |
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
47.46% |
2011.9-2012.8 |
总经理 |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金星钛白、无锡豪普、锡宝投资及中核钛白企业情况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道恩钛业成立于2007年7月,住所为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和平北路道恩经济园区,主营钛白粉生产经营。目前,李建锋先生不持有道恩钛业股权。
李建锋先生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1、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月,注册资本为139,701,426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锋,公司住所为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新化路1号,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经营工业硫酸(有效期至2016年9月19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钛白粉、硫酸亚铁、改性聚丙烯酰胺、余热发电、硫酸渣、砂滤水,化工新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化工工程设计,化工设备设计、加工制作,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
目前,李建锋先生持有金星钛白47.4583%的股权,为金星钛白第一大股东,并担任金星钛白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2、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
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锋,公司住所为无锡市锡山区张泾镇工业园区,公司经营范围:研发、生产无机粉体填料、氯化法钛白粉、金红石型钛白粉、锐钛型钛白粉、纳米钛材料、钛金属、销售本公司产品。(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有效许可证明经营)。
无锡豪普为金星钛白的控股子公司,金星钛白持有无锡豪普75%的股权。目前,李建锋先生担任无锡豪普总经理、董事、法定代表人。
3、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
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许国峰,公司住址为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福泰路,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化工产品(硫酸法高档金红石型钛白粉)生产。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硫酸亚铁)、化工机械设备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盐城福泰为金星钛白的全资子公司。
4、安徽正坤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正坤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6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浦建忠,公司经营场所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大道南路259号福昌工业园综合楼一楼,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钛白粉、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正坤贸易为金星钛白的全资子公司。
5、无锡锡宝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锡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锡宝投资)成立于2007年6月,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锋,公司住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蒿山村,公司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
李建锋先生持有锡宝投资96.25%的股权,何晓红女士(李建锋之妻)持有锡宝投资3.75%的股权。目前该公司已无实际经营,相关注销程序正在办理中。
6、无锡宝腾国贸有限公司
无锡宝腾国贸有限公司(下称宝腾国贸)成立于2004年12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锋,公司住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鑫安路107号,经营范围:钛白粉,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李建锋先生持有宝腾国贸21.75%的股权,郑志锋先生持有宝腾国贸78.25%的股权。目前该公司已无实际生产经营,相关注销程序正在办理中。
7、无锡市锡宝钛业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宝钛业有限公司(下称锡宝钛业)的前身为锡山市锡宝钛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注册资本为120万元。2001年6月10日,锡山市锡宝钛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将公司名称由“锡山市锡宝钛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市锡宝钛业有限公司”。锡宝钛业目前的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锋,公司住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蒿山,经营范围:钛白粉,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上述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李建锋先生对锡宝钛业形成实际控制,其持有锡宝钛业25.875%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仍在办理中),何晓红女士(李建锋之妻)持有21.75%的股权。受政府规划拆迁影响,锡宝钛业已于2007年6月停产,相关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
8、无锡普华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普华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投资)成立于2009年5月,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建锋,公司住所为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光明村,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
李建锋先生持有普华投资51%的股权。李建锋先生担任普华投资的执行董事。由于普华投资已无实际业务,股东决定对其予以注销。目前,相关注销正在办理过程中。
(三)李建锋先生的关联企业情况说明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注册资本19,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方丁,公司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西津西路916号,公司经营范围:钛白粉、硫酸西铁的生产、批发零售、研究;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的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2011年9月起,金星钛白对中核钛白进行整体托管经营,李建锋先生担任中核钛白总经理职务。
2、无锡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宝来投资)前身无锡市宝来颜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2007年9月11日,江苏省无锡工商局下发“(02832306-1)名称变更[2007]第09100001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无锡市宝来颜料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无锡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宝来投资有限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晓红。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鑫安路107号,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
目前,何晓红女士(李建锋之妻)持有宝来投资78.41%股权。
3、无锡市黑珍珠氧化铁有限公司
无锡市黑珍珠氧化铁有限公司(下称黑珍珠氧化铁)前身为锡山市黑珍珠氧化铁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1年5月22日,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工商局”)下发“(2001)锡工商名称第01002001051800249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公司名称变更为无锡市黑珍珠氧化铁有限公司。无锡市黑珍珠氧化铁有限公司目前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丁学文,公司注册地址为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嵩山。公司经营范围:氧化铁系列的生产;五金交电,建材的销售。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宝来投资持有黑珍珠氧化铁100%股权,何晓红女士(李建锋之妻)通过宝来投资实际控制黑珍珠氧化铁。
4、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
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宝聚)成立于2006年3月,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为刘军,公司住址为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南江路5号,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生产(颜料(氧化铁)加工、销售)。
宝来投资持有南通宝聚51%股权,何晓红女士(李建锋之妻)通过宝来投资实际控制南通宝聚。
5、盐城海通化工有限公司
盐城海通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海通化工)成立于2006年12月,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晓东(何晓红之弟),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生产(氧化铁黑颜料、氧化铁黄颜料、氧化铁红颜料);五金产品(除电动三轮车)、建材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宝来投资持有海通化工40%股权,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持有海通化工60%股权。何晓红女士(李建锋之妻)是海通化工的实际控制人。
6、苏州市宏丰钛业有限公司
苏州市宏丰钛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州宏丰)成立于1999年12月,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玉峰,公司住所为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横泾村,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制造、销售:二氧化钛(钛白粉)。
李玉峰先生(李建锋之弟)持有苏州宏丰64%的股权。受苏州市相关环保政策及城市规划的要求,公司已于2011年12月停止生产经营。
7、无锡市虹光塑胶有限公司
无锡市虹光塑胶有限公司(下称虹光塑胶)成立于2003年3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晓东(何晓红之弟),住所为锡山区安镇镇厚桥嵩山桥堍,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塑料粒子、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及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原辅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何晓东先生(何晓红之弟)持有虹光塑胶60%股权,蒋海燕女士持有虹光塑胶40%股权。为了避免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将对虹光塑胶的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钛白粉的生产经营。目前,相关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二、陈富强
(一)基本情况
姓名 |
陈富强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70722197209190012 |
住所 |
上海市杨浦区政肃路151弄85号102室 |
通讯地址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园路康泰佳苑6号(功辉大厦21层) |
通讯方式 |
tt5188@vip.sina.com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已取得新加坡居留权 |
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以及与任职单位存在的产权关系 |
起止时间 |
职务 |
任职单位 |
股权关系 |
2005.1-2010.7 |
副总经理 |
新加坡德润投资有限公司 |
- |
2007.6-2010.7 |
董事长、总经理 |
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 |
- |
2010.4-2011.3 |
董事长 |
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
13.0278% |
2011.3-今 |
副董事长 |
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
13.0278% |
注:新加坡德润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新加坡,主营业务为投资及贸易。马鞍山长江港口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马鞍山,主营业务为码头、港口工程建设。金星钛白基本情况参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 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陈富强先生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二)陈富强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无。
(三)陈富强先生的关联企业情况说明
1、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陈富强先生持有金星钛白13.0278%的股权,目前担任金星钛白副董事长。
2、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陈富强先生担任无锡豪普董事。
3、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陈富强先生担任盐城福泰董事。
4、安徽正坤贸易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三、胡建龙
(一)基本情况
姓名 |
胡建龙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310225196903272057 |
住所 |
上海市南汇区新场镇王桥村234号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沪南路9828号 |
通讯方式 |
hjl-sunrun@163.com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最近五年的职业和职务以及与任职单位存在的产权关系 |
起止时间 |
职务 |
任职单位 |
产权关系 |
1998.1-今 |
总经理 |
上海信润实业有限公司 |
50.065% |
2011.9-2012.8 |
副总经理 |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
- |
注:上海信润实业有限公司情况参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三、胡建龙”之“(二)胡建龙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中核钛白情况参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胡建龙先生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曾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二)胡建龙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1、上海信润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信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信润实业)成立于1997年4月,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建龙,公司经营范围:服装服饰的生产、加工、销售,机电设备的销售,会务服务、礼仪服务,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胡建龙先生持有信润实业50.065%的股权,并担任信润实业总经理职务。
(三)胡建龙先生的关联企业情况说明
1、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胡建龙先生持有金星钛白9.3056%的股权。
2、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3、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4、安徽正坤贸易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二)李建锋先生控制的核心企业情况说明”。
5、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见“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一、李建锋”之“(三)李建锋先生的关联企业情况说明”。
胡建龙先生目前担任中核钛白副总经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锋先生、陈富强先生及胡建龙先生目前为中核钛白托管方金星钛白的股东,三人分别持有金星钛白47.4583%、13.0278%及9.3056%的股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锋先生、陈富强先生及胡建龙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中构成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其他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金融机构达到或超过该金融机构总股本5%的情况。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背景
因中核钛白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亏损,同时中核钛白自身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会计师对中核钛白200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上述原因,自2010年4月19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中核钛白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中核钛白存在暂停上市交易、终止上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
2011年1月4日,中核钛白收到股东中核四○四有限公司《关于豁免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的通知》(公司财发【2010】719号),豁免中核钛白1.37亿元债务,支持公司可持续发展。依靠此项非经常性损益,中核钛白2010年度实现盈利,避免了暂停上市局面的出现,但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11年1月20日,中核钛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委托山东东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整体资产实施托管经营的议案》的议案,2011年2月18日,中核钛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决议,决定引入山东东佳对公司进行托管经营,托管期限为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8月31日。2011年7月6日,中核钛白接到山东东佳《关于资产托管相关事宜的通知》,山东东佳决定在托管期届满后不再继续托管。
经中核钛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和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金星钛白作为新的托管方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整体托管中核钛白。托管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经管理人申请,2011年12月26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民重整字第01-3号《决定书》,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继续履行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托管协议》。即继续委托公司现托管方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实施托管经营。
2011年4月22日,由于中核钛白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巨额债务逾期不能清偿,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之事实,中核钛白的债权人天水二一三机床电器厂兰州天兰机电产品经营部正式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交文件,依法申请对中核钛白进行重整。2011年11月30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出具(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1号裁定书,正式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中核钛白实施破产重整的申请,同时出具(2012)嘉法民重整字第01-2号裁定书,裁定中核钛白重整,并指定中核钛白清算组为中核钛白管理人。
2012年1月12日,管理人召开中核钛白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进行审核确认。2012年7月27日,管理人召开中核钛白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其所持中核钛白4,500万股股权以3.3元/股转让给金星钛白股东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李建锋受让3,000万股,陈富强受让800万股,胡建龙受让700万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由于中核钛白地处核基地,企业及职工的稳定对核基地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核钛白的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引入资质优秀、实力雄厚、技术先进并对钛白行业的经营管理具有丰富经验的重组方是解决中核钛白困境的最优选择。
为了吸引重组方,并将其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扩大中核钛白生产规模,改进企业经营管理,重塑中核钛白品牌优势,从根本上改变中核钛白面临的经营困境,提升自身经营能力,最终使其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中核钛白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将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所持中核钛白4,500万股股权以3.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金星钛白股东李建锋、陈富强及胡建龙。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此次权益变动后,中核钛白将尽快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金星钛白其他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金星钛白100%的股权,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迅速优化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业务结构、治理结构和财务状况,恢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未来处置权益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李建锋先生成为中核钛白的第一大股东,将尽快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的钛白资产,从根本上解决中核钛白面临的困境。对于后续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详细计划,待具体计划形成后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按照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方式持有中核钛白的股份。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及法院裁定,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其所持中核钛白4,500万股以3.3元/股转让给金星钛白股东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李建锋受让3,000万股,陈富强受让800万股,胡建龙受让700万股。股权受让完成后,李建锋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15.79%,陈富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4.21%,胡建龙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3.68%。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2年7月27日,中核钛白重整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2年7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出具(2012)嘉破字第01—5号《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中核钛白重整程序。
(一)法院裁定情况
法院裁定情况如下:
1、作出裁定的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2、作出裁定的日期:2012年7月31日。
3、作出裁定的案由:
2012年7月27日,中核钛白重整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第一次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2年7月28日,中核钛白管理人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4、中核钛白管理人收到裁定的时间:2012年7月31日。
5、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在2012年7月27日召开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一次出资人会议上,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表决情况为:1、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共2家债权人,债权金额91,265,298.68元,出席会议债权人2家,均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债权人数比100%。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91,265,298.68元,占该组债权总额比100%;2、普通债权人组共2家债权人,债权金额159,671,586.66元,出席会议有2家,均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占出席会议债权人数比100%,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普通债权金额159,671,586.66元,占该组债权总额比100%;3、小额债权组共有163家债权人,债权金额71,099,440.84元,出席债权人共有149家,表决同意144家,占出席会议债权人数的96.64%,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小额债权金额67,038,271.36元,占该组债权总额94.29%;4、职工债权组49家债权人,债权金额168,836.82元,出席49家,表决同意49家,占出席会议债权人数100%;同意的职工债权人所代表职工债权金额168,836.82元,占该组债权总额比100%。出资人组会议表决结果为:投同意票的股东代表有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923.93万股;投反对票的股东代表有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投弃权票的股东代表有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100%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因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该计划不违反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协议签订主要内容
1、李建锋先生与中国信达签订的协议
根据法院出具的裁定,2012年8月1日,李建锋先生与中国信达签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锋关于转让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股权转让事项。
(1)协议主体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李建锋
(2)协议约定主要内容
乙方受让甲方所持3,000万股中核钛白股权的转让价格为每股3.3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9,900万元。
(3)付款安排
2012年7月4日向中核钛白管理人支付对于本次交易的履约保证金2,460万元。
在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2,310万元作为首笔转让价款汇至中核钛白管理人专用账户。在合同签署之日起四个月内,乙方应将5,130万元汇至中核钛白管理人专用账户。
(4)担保
为担保乙方为本次受让股份的剩余价款5,130万元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应与甲方签署《股份质押合同》,在乙方支付完毕首笔转让价款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当日,乙方应将业已过户至其名下的标的股份中的1,555万股质押给甲方。
(5)过户登记
在乙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后,双方应共同配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等相关人员的工作,双方应共同负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以力争在乙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6)承诺
乙方承诺,自受让股票过户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抵债、法院调解或执行、二级市场转让的方式)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7)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签署并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陈富强先生与中国信达签订的协议
根据法院出具的裁定,2012年8月1日,陈富强先生与中国信达签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富强关于转让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股权转让事项。
(1)协议主体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陈富强
(2)协议约定主要内容
乙方受让甲方所持800万股中核钛白股权的转让价格为每股3.3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640万元。
(3)付款安排
2012年7月4日向中核钛白管理人支付对于本次交易的履约保证金656万元。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614万元作为首笔转让价款汇至中核钛白管理人专用账户。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四个月内,乙方应将1,370万元汇至中核钛白管理人专用账户。
(4)担保
为担保乙方为本次受让股份的剩余价款1,370万元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应与甲方签署《股份质押合同》,在乙方支付完毕首笔转让价款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当日,乙方应将业已过户至其名下的标的股份中的416万股质押给甲方。
(5)过户登记
在乙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后,双方应共同配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等相关人员的工作,双方应共同负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以力争在乙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6)承诺
乙方承诺,自受让股票过户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抵债、法院调解或执行、二级市场转让的方式)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7)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签署并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胡建龙先生与中国信达签订的协议
根据法院出具的裁定,2012年8月1日,胡建龙先生与中国信达签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建龙关于转让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股权转让事项。
(1)协议主体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胡建龙
(2)协议约定主要内容
乙方受让甲方所持700万股中核钛白股权的转让价格为每股3.3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310万元。
(3)付款安排
2012年7月4日向中核钛白管理人支付对于本次交易的履约保证金574万元。
在合同签署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536万元作为首笔转让价款汇至中核钛白管理人专用账户。在合同签署之日起四个月内,乙方应将1,200万元汇至中核钛白管理人专用账户。
(4)担保
为担保乙方为本次受让股份的剩余价款1,200万元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应与甲方签署《股份质押合同》,在乙方支付完毕首笔转让价款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当日,乙方应将业已过户至其名下的标的股份中的364万股质押给甲方。
(5)过户登记
在乙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后,双方应共同配合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等相关人员的工作,双方应共同负责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以力争在乙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6)承诺
乙方承诺,自受让股票过户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以股抵债、法院调解或执行、二级市场转让的方式)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7)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方签署并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等情况
1、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权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2、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
李建锋先生已出具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所持有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该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并已签名确认。
陈富强先生已出具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所持有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该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并已签名确认。
胡建龙先生已出具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所持有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该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并已签名确认。
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股票质押情况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之“(二)协议签订主要内容”之担保条款。
3、股权转让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权转让双方不存在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4、股权转让双方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后,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不再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参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之“(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等情况”。
第四节 资金来源
一、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一)李建锋先生的资金来源情况
本次李建锋先生购买中核钛白3,000万股股份支付的总价款为99,000,000元。购买股份所用资金系李建锋先生的自有资金及借款。
(二)陈富强先生的资金来源情况
本次陈富强先生购买中核钛白800万股股份支付的总价款为26,400,000元。购买股份所用资金系陈富强先生的自有资金及借款。
(三)胡建龙先生的资金来源情况
本次胡建龙先生购买中核钛白700万股股份支付的总价款为23,100,000元。购买股份所用资金系胡建龙先生的自有资金。
二、资金来源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建锋先生声明:本人本次收购*ST钛白的股份所支付的现金为本人合法的自有资金及对外借款。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无直接或间接来源于*ST钛白及其关联方的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富强先生声明:本人本次收购*ST钛白的股份所支付的现金为本人合法的自有资金和对外借款。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无直接或间接来源于*ST钛白及其关联方的资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胡建龙先生声明:本人本次收购*ST钛白的股份所支付的现金为本人合法的自有资金。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无直接或间接来源于*ST钛白及其关联方的资金。
三、资金支付方式
见本报告书“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之“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之“(二)协议签订主要内容”。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在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改变中核钛白主营业务或者对中核钛白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有对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中核钛白股份后,合并持有23.68%股权,其中,李建锋先生持有15.79%的股权,成为中核钛白的第一大股东。本次受让股份过户完成后,中核钛白将尽快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将金星钛白优质的资产注入中核钛白,完成资产整合,为中核钛白后续良好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详细计划,待具体计划形成后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按照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是否有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核钛白的第一大股东将发生变化,为适应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合法程序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详细的调整计划,待具体计划形成后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按照法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由于中核钛白股权结构等将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合法程序在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中核钛白《公司章程》进行适当修订。
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详细的修改计划,待具体修订方案形成后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是否拟对本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中核钛白控股股东的性质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将依法向全体中核钛白在册职工发放置换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方案依据经2010年2月5日中核钛白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执行。为切实维护中核钛白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中核钛白重整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信达将承担总计约132,827,926.00元经济补偿金。
《重整计划草案》获法院裁定批准后,现有员工将与上市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拟重组方金星钛白将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为宗旨,对于自愿留任的员工,将保证在册职工全员上岗。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提供适合于员工发展的其他工作岗位安置职工。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若有重大变化,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计持有中核钛白23.68%的股权。为保证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完成后的独立运作,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对中核钛白实施规范化管理,合法合规地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五方面的独立和完整,同时确保上市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使上市公司具有完全和完整的独立经营能力。具体承诺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
2、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不在上市公司与本人的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双重任职。
3、保证本人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经理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二)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2、保证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有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保持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人或本人的其他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的关联公司兼职和领取报酬。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独立于本人的其他关联公司,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
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人的其他关联公司分开;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人的其他关联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及行使基于本人可能在上市公司任职所产生的职务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3、保证上市公司后续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可能规范并减少上市公司与本人及本人其他关联方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六)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与保证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且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任一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的股份,或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的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七)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与保证。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的说明
(一)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中核钛白的主营业务为钛白粉的生产与经营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金星钛白及其参控股子公司盐城福泰及无锡豪普的主营业务均为钛白粉的生产与经营业务。金星钛白的全资子公司正坤贸易的主营业务为钛白粉销售业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其他关联企业的名单及主营业务范围参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至后续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前,中核钛白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金星钛白及盐城福泰、无锡豪普暂且存在同业竞争。为了消除同业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受让股权过户完成后,尽快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将金星钛白100%的股权注入上市公司主体,彻底消除同业竞争问题。
苏州宏丰的实际控制人为李玉峰先生(李建锋之弟),主营业务为钛白粉生产经营。李建锋先生与李玉峰先生在经济利益上均为独立个体,个人及其各自所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控制、被控制或共同为其他方控制的情形。虽然二者控制的公司的主营业务有相似之处,但苏州宏丰与李建锋先生控制的企业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方面保持独立性,报告期内,苏州宏丰与李建锋先生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也逐年减少。受苏州市环保政策的限制及城市规划限制,苏州宏丰已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的条件,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因此,苏州宏丰与上市公司及李建锋先生所控制的企业之间并无实质同业竞争。
(二)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同时,避免股权过户完成后与中核钛白同业竞争的问题,保障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力促有关各方及时启动、实施并完成中核钛白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人保证在该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本人所持金星钛白的股权全部注入到中核钛白,从而彻底解决基于本次权益变动而使中核钛白与金星钛白之间暂且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该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保证不在除中核钛白以外任何企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中核钛白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业务。
2、前述资产重组完成之前,本人亦将本着有利于中核钛白发展的原则,支持中核钛白发展相关业务;在中核钛白与金星钛白暂且存在同业竞争的期限内,处理由于同业竞争而产生的争议、纠纷时,本人将保持中立。
3、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且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任一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核钛白5%以上(含5%)的股份,或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核钛白5%以上(含5%)的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承担因此给中核钛白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说明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11年8月8日,中核钛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金星钛白作为上市公司托管方,由金星钛白对中核钛白整体资产实施托管经营,委托管理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并选举李建锋先生为总经理,胡建龙先生为副总经理。2011年8月25日,中核钛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决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金星钛白及其子公司无锡豪普、盐城福泰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上述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中核钛白向无锡豪普借款
经中核钛白第三届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中核钛白与无锡豪普钛业签订《借款合同》,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6,000万元流动资金所对应的借款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分期注入,借款期限以每笔借款的到账时间开始计算为半年,按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期支付,利随本清。根据用款计划,预计全部借款分期注入后以及利息约为183万元。
本公司向无锡豪普借款6,000万元,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周转,借款分期注入,借款期限以每笔借款的到账时间开始计算为半年,按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期支付,利随本清。
此事项已经2012年1月19日召开的中核钛白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未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凝、刘钊、王稳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及公平性发表了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为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和为明年的生产做好一定的储备,向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借用流动资金陆仟万元整(60,000,000.00),借款合同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2、中核钛白委托无锡豪普加工产品
(1)中核钛白与无锡豪普签订产品销售合同
2011年8月21日,中核钛白与关联方无锡豪普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中核钛白向无锡豪普销售落窑品1,000吨,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该项交易的合同总价格为1,800万元。
该关联交易事项已经过2011年8月26日召开的中核钛白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中核钛白《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属于正常产品销售,未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中核钛白的产品销售不会因此类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独立董事刘凝、刘钊、王稳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及公平性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与关联方签订销售合同,按照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销售产品遵循了公开、公平、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人有充分的履约能力,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
(2)中核钛白与无锡豪普签订1,000吨委托加工合同
前述产品销售合同签订后,因中核钛白200#生产线处于检修期间,而库存R215产品数量不能满足直销和大客户需求,100#生产线因后工序设备问题只能生产R201产品或落窑品,加之本次检修受流动资金限制,针对提高01磨矿产量、改善现场环境和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只对200#生产线的矿粉上料系统、风扫磨除尘系统和煅烧尾气系统设备进行了改造,对晶种制备和水解工艺进行了改进,对后工序制约产量和质量的设备尚未进行检修和改造。为了在较短时间内重塑本公司“泰奥华”品牌的市场形象,提高R215产品的质量,满足直销客户和大客户的需求,同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中核钛白决定利用现有生产线的能力生产钛白粉粗品(落窑品),然后再将落窑品委托无锡豪普进行包膜处理,委托加工成R215产品,同时将已经签订销售合同的1,000吨落窑品也委托无锡豪普进行包膜处理,加工成R215产品。上述产品加工收回后作为本公司的产品进行销售。
2011年11月28日,中核钛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中核钛白与无锡豪普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约定,中核钛白委托无锡豪普将5,000吨落窑品加工成R215产品,按照双方确认的加工费用确定该项交易的合同总价格为965万元。该关联交易事项的定价由加工方依据加工该产品的各项消耗进行测算,并经担任中核钛白年报审计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审核确定。
此事项已经2012年1月19日召开的中核钛白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中核钛白《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未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加工不会因此类业务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中核钛白独立董事刘凝、刘钊、王稳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及公平性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基于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与关联方签订委托加工协议,按照公允的价格向关联方支付加工费,遵循了公开、公平、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人有充分的履约能力,能够保证公司正常生产。
(3)中核钛白与无锡豪普签订32,000吨委托加工合同
2012年4月23日,中核钛白管理人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无锡豪普继续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议案》,公司将继续委托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将公司2012年计划生产的32,000吨落窑品全部加工成R215产品。
2012年4月24日,公司与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加工的产品总量为落窑品32,000吨,合同总价款为6176万元,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3、金星钛白垫付中核钛白排污费
2011年12月31日,金星钛白向矿区财政局支付583.0436万元排污费。2012年1月6日,甘肃矿区财政局和甘肃矿区环保局向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出具《关于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代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排污费的证明》,说明前述583.0436万元排污费为中核钛白2008年1月-2011年12月排污费,因中核钛白资金困难,由其托管方金星钛白代为缴纳。
(二)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了减少和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核钛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今后尽量避免与中核钛白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核钛白《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前提下,若有与中核钛白因无法避免或者合理原因而发生关联交易的,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核钛白《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遵循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交易时确保按公平、公开的市场原则进行,不通过与中核钛白之间的关联关系谋求特殊利益,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中核钛白和中核钛白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非法占用中核钛白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中核钛白向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5、本人保证上述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且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其中任一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核钛白5%以上(含5%)的股份,或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合计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核钛白5%以上(含5%)的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事项发生,本人承担因此给中核钛白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核钛白之间的重大交易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金星钛白的股东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无偿向中核钛白提供3,600万元,用于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其中,李建锋提供2,400万元,陈富强提供640万元、胡建龙提供560万元。2012年7月31日,李建锋、陈富强及胡建龙与中核钛白签订《无偿提供资金合同》。
除上述已披露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未与中核钛白进行合计超过3,000万元或高于中核钛白最近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5%以上的交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核钛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中核钛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中核钛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存在对拟更换的中核钛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中核钛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被聘任为上市公司高管、与中核钛白正在协商本次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事项以及权益变动完成后将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中核钛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对其自身、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中核钛白股票情况委托中核钛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自查,情况如下:
未发现自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在本次上市公司权益变动首次作出决定前6个月至本报告书公布之日止(不含股票停牌期间)有买卖中核钛白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人自中核钛白股票2012年1月4日停牌之日起前6个月内(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没有买卖中核钛白挂牌交易流通股股票、泄露有关信息、建议他人买卖中核钛白挂牌交易流通股股份、从事市场操纵行为。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声明。
(四)内幕交易自查报告。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中核钛白股份的自查报告。
2、中介机构权益变动前6个月内买卖中核钛白股份的自查报告。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六)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七)财务顾问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
(八)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合同书。
(十)无偿提供资金合同。
(十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十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十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二、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和诚西路359号二楼(嘉峪关市人才市场旁)
另外,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李建锋
陈富强
胡建龙
2012年 月 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金黎明
财务顾问主办人:孙月行 李 旭
项目协办人:翟文兴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 月 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负责人:李法宝
经办律师:朱莉莉 张 轶
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
2012年 月 日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钛白
股票代码:0021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24层
通讯地址: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24层
邮政编码: 430071
股权变动性质: 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九洲弘羊 |
指 |
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中核钛白 |
指 |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
《重整计划草案》 |
指 |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
嘉峪关法院/法院 |
指 |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
管理人 |
指 |
由法院指定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
本报告书 |
指 |
于2012年8月2日签署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二)住 所: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24层
(三)注册资本:1000万元
(四)法定代表人:何巍
(五)营业执照注册号:420106000147819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242453-X
(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八)经营范围:对工业、农业、科技、房地产、能源、市政道路工程的投资、咨询。(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九)经营期限:2006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8日
(十)税务登记证号码:鄂国地税武字42010679242453X号
(十一)主要股东: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出资额(万元) |
参股比例(%) |
何 巍 |
男 |
370121197102207436 |
940 |
94 |
张世学 |
男 |
420106196508193253 |
60 |
6 |
(十二)通讯方式:
邮编:430071
电话:027-87269960 传真:027-97269951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职务 |
其他国家
或地区居留权 |
其他公
司兼职情况 |
何 巍 |
370121197102207436 |
男 |
中国 |
山东省青岛市 |
董事 |
无 |
注1 |
张世学 |
420106196508193253 |
男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总经理 |
无 |
注2 |
张 彬 |
420106197110134821 |
女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监事 |
无 |
无 |
陈 慧 |
420104197303070024 |
女 |
中国 |
湖北省武汉市 |
财务总监 |
无 |
无 |
注1:何巍:担任中国新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注2:张世学:担任武汉域高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不存在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权益变动目的
2012年7月27日,中核钛白管理人召开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及第一次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中核钛白第一大股东中国信达将持有的中核钛白2147.92万股股权以3.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将以股权转让款承担职工经济补偿金及协助中核钛白解决部分偿债资金来源。
二、 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法律法规及机关部门规定或者要求不得转让的期限超过受让方承诺的,则从其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处置其在中核钛白所拥有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执行法院裁定,按照嘉峪关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受让中国信达所持中核钛白2147.9232万股A股股份,受让价格为3.3元/股。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中核钛白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核钛白2147.9232万股,占公司股权总额的11.30%。
二、 信息披露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法院裁定情况
1、作出裁定的法院:嘉峪关市人民法院。
2、作出裁定的日期:2012年7月31日。
3、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在2012年7月27日召开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一次出资人会议上,因各表决组均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该计划不违反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协议签订主要内容
根据法院出具的裁定,2012年8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国信达签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转让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股权转让事项。
1、协议主体
甲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九洲弘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协议约定主要内容
乙方受让甲方所持2,147.9232万股中核钛白股权的转让价格为每股3.3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7,088.1466万元。
3、付款安排
(下转B04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