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2-32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于2012年7月13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通知。
2、本公司第七届四次董事会于2012年7月23日上午9时在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
3、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
4、本次会议由杨占民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次会议参加会议董事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议案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证监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于2012年7月1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分红工作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的通知》(吉证监发〔2012〕159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针对公司未来发展的现金分红事项、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利润分配办法上,可实行现金、股票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的合理方式及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盈利状态良好且现金流比较充裕的条件下,公司可以于年度期末或者中期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不低于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应遵循以下原则、政策、程序和机制等:
(一)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发表意见并公开披露。
(二)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三)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四)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供其表决。
(五)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六) 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七)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八)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九)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供其表决。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十一)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重大技术改造、履行重大经营合同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十二)分红比例的规定: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如下: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十三)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十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二个月内,公司须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召开股东大会事宜请参见《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次会议参加会议董事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次董事会提请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会议召开事宜及召开时间参见《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经本次会议参加会议董事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本次贷款是上期贷款到期续贷。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24日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股票代码:000661 编号: 2012-33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公司第七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定,本公司将于2012年8月8日(星期三)召开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8日(星期三)上午9:00。
2、 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1日(星期三)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五楼会议室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6、 会议出席对象
(1)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 截至2012年8月1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名称: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披露情况:
上述会议相关内容披露于2012年7月2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 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参加会议,需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领取会议相关资料。
2)个人股东参加会议,需持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和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 登记时间:
2012年8月2日、3日、6日、7日每个工作日的9:00至15:00
3、 登记地点: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五层公司证券部
四、其他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长春市同志街2400号火炬大厦五层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焦敏 刘思
联系电话:(0431)85666367
传 真:(0431)85675390
邮 编:130021
2、会议费用: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通知。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4日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或法人单位盖章: 受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日期:
委托书有效期:
委托人联系电话:
股票代码:000661 股票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12-3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于2012年7月13日以书面文件形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通知。
2、本公司第七届四次监事会于2012年7月23日下午1时在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
3、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
4、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秀峰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出席会议监事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议案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证监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于2012年7月1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分红工作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的通知》(吉证监发〔2012〕159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针对公司未来发展的现金分红事项、决策程序和机制等,对公司章程原第一百八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具体修订内容详见第七届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