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7月23日(星期一)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白银铜城商厦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高翔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股份72,414,4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61%。经相关部门查验,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甘肃金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一项提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票72,414,43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由甘肃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宫小黎、徐亚静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甘肃金刚律师事务所关于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甘肃金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白银铜城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